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函〔2006〕3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是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关键年,按照吉林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我市整顿和规范工作已经进入第二阶段,根据省政府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工作
(一)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在第一阶段“三查”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矿山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解决落实,限期整改;全面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许可证从事勘查开采,在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在禁采区内从事开采的矿山企业;全面整治独立选(洗)矿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行政许可的独立选(洗)厂予以取缔,对未依法征用土地、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开展河道采砂、金、铁、煤专项整治;认真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
(二)从分类管理入手,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家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分类出让的管理规定,做好矿业权出让和管理工作,严格出让程序和协议出让范围,制止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两级发证矿山企业有偿出让工作在2006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并不断完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对持过期采矿许可证生产的矿山企业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逾期未取得相关证照的矿山企业,由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依法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坚决纠正越权发证、大矿小开、分割出让、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操作,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管理行为。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确定的出让管理标准,积极探索矿业权管理的新模式,提高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程度。
(四)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入手,启动资源整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精神,增强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调控作用,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开展资源整合工作的磐石市、蛟河市,要认真贯彻实施《磐石市呼兰硅灰石矿区资源整合方案》、《蛟河市天岗石材矿区资源整合方案》,把工作落到实处。
各小煤矿和采石场密集分布区,要积极做好资源整合准备工作,由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
(五)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入手,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要摸清矿山企业各类矿产资源底数,加强储量登记和矿山统计年报等工作,切实加强资源储量动态监测,不断提高矿山企业回采率,严格执行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各项制度。对采取瞒报或少报资源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必须依法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从总结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经验入手,探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要注意边整顿边规范,在总结经验的同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矿政管理机制。目前明确以下几点:
1.为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今后对新办矿山在保证准入规模的前提下,可供开采储量不足3年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
2.新建设节能空心砖需要采用粘土的,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采矿权。
3.对新办矿山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
二、强化措施,加强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6]28号)精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这次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面、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国发[2006]28号文件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抓出成效。
(二)加强政府领导,强化部门管理职能。县(市)区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国土资源、煤炭、发展和改革、监察、经委、公安、环保、工商、安监、水利、林业、电业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整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齐抓共管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政策与法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典型案例等等。通过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使合理开发、有效保护、节约利用矿产资源成为矿业权人的自觉行动。
(四)严肃督促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度服从质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要逐项、逐矿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返工补课,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市政府将不定期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督查和重点抽查,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安排好下一阶段工作,并将总结于年底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