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长府发〔2006〕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的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就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程序,确保政务中心健康稳妥运行
(一)市政务中心是集行政许可与收费、管理与协调、信息咨询与中介服务、投诉与监督为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平台。
(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项目、登记备案和便民服务事项坚持“能进则进”的原则,在政务中心设窗口办理或纳入分中心集中办理,进驻政务中心的项目,全部向社会公示。
(三)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政务中心财政和银行窗口收取,对情况特殊暂不能进驻政务中心的许可和收费事项,须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实行备案制。
(四)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项目进驻政务中心的推进工作,项目进驻政务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撤出政务中心的,须经市法制办和政务公开办审核同意。
(五)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减少审批事项。要进一步梳理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六)各部门一律授权政务中心窗口全权负责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在厅外受理、搞体外循环。要提高审批效率,努力扩大即办件的比例。对各项审批业务,各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承诺时限,并力争在承诺时限内提前办结或转为即办件,无故逾期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首席负责人的责任。
(七)建立政务中心窗口有关事项的办理制度。要规范政务中心窗口审批、管理和服务事项的办理,加强制度约束,规范行政行为。
(八)逐步建立集中统一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机制。集中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协调督促协办部门的工作,协办部门对主办部门负责。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主办部门统一送达申请人。集中统一联合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九)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对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项目、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试行全程代办制,由政府委托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牵头部门进行领办和代办,提供快速、便捷的跟踪服务。
(十)推行基本建设项目“一次性收费” 制度。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先行试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暂不变更,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由市建委核准收费标准,市财政一次性受理收费,委托一家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十一)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要求,将政务中心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长春信息港网络平台,使各驻政务中心窗口的应用系统与核心系统对接,逐步实现网上公告、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管功能。
(十二)对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房地局的办事服务大厅设立长春市政务分中心,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按有关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适时扩大分中心数量。
二、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一)市政府部门进入政务中心窗口人员应选派本单位骨干,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熟悉相关业务。各部门派驻政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中心管理机构和进驻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进驻部门,日常工作由政务公开办公室管理。
建立首席负责人制度。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感强的同志作首席负责人。窗口的首席负责人负责行使审批职权和有关联络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首席负责人应由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接受本部门和政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双重领导。
首席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两年,由于工作需要确应调换的,由派驻部门向政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调整说明,经同意后方可调换。
(二)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在对窗口人员实施管理的基础上,有计划组织窗口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窗口人员的补助、评优奖励和相关活动经费,由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拨付。
(三)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月度小结、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季度和年度评优。各部门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提拔使用干部时,要优先考虑窗口的优秀工作人员。
(四)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政务公开办公室通报派驻部门,派驻部门要积极配合并调换合适人选。凡群众投诉事项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长春市政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规定,由监察机关对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三、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相关责任
(一)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是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和对政务中心窗口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服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推动市直部门行政审批和审批收费项目进入政务中心;负责进入政务中心(含分中心)行政审批及其它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建立完善政府行政审批高效服务新机制并研究提出规范行政审批及其它业务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务中心(含分中心)窗口及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受理、催办和督查。
(二)为加强组织领导力量,可成立市政务中心党委,党委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监察局驻政务中心机构、市政府部门在政务中心窗口人员组成。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中心过组织生活,接受政务中心党委的领导。
(三)市监察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市政务中心和分中心的行政效能监察,受理对各部门政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和分中心窗口人员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负责对政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办、督办工作。
(四)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政务中心相关行政后勤事务工作,派出机构和人员对政务中心运行提供服务。
(五)政务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派驻政务中心机构人员组成,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为召集人。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