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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7〕7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通过加强多层次、多环节监督管理,农村饮水卫生安全状况有了一定好转,但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为彻底消除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饮水卫生安全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农村饮水卫生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保障农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既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的直接体现。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农村饮水卫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重于泰山、重在防范的思想,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把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关注民生的头等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抓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农村饮水卫生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合作,齐抓共管,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负责乡镇生活污水防治、水土流失治理和渔业污染防治;发展改革部门与水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饮水安全项目建成后的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督促取水水源、制水流程符合卫生要求,加强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和监督,提高监测频率,加强水质卫生监测;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取水点水源选址的指导,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符合规定标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规划建设部门配合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并纳入村镇规划范畴。新建农集中式供水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已建成投入使用集中式供水单位年久失修、污染严重的沟渠和管网要列入计划,逐步改造更新。
三、强化监管,全面整改
(一)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针对今年气候炎热、干旱少雨、农村缺水严重的特殊情况,全市要在2007年7月底前统一开展一次农村饮水卫生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农村乡镇自来水厂、取水站等集中式供水和农村中小学饮用水情况,由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检查内容和标准,在执法检查的同时,要对水质情况进行检测。各区、县政府作为此次执法检查的直接责任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其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开展拉网式联合执法检查,做到对问题边检查边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所有整改工作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对没有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为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落实,市政府将成立由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市目督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救灾办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在2007年内对各区、县联合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将督查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各区、县政府于2007年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材料及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市政府。
(二)加强红层找水水井水质监测,确保农民饮水安全。各区、县政府是红层找水打井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检测经费,责成相关部门做好水质检测工作,严格按照《四川省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水样采集及检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水样采集和检测。示范井采样点数量不少于示范井总数的5%,规划井采样点数量不少于规划井总数的3%;示范井采样布点要控制在水文地质条件不同的宜井区,规划井采样点原则上要在规划打井区内平均布设。水样检测项目和评价要求按全国爱卫会、卫生部1991年公布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执行,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完善机制,强化责任
市水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把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纳入依法监督管理范畴。市水务局牵头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相互沟通,定期交流信息和通报相关情况。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在农村饮水卫生安全工作中如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深入或监管不到位,造成饮水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水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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