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夏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7〕7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夏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相继发生猪链球菌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疫情,给畜牧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对夏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
去冬今春,冬暖春旱,气候异常,利于蚊蝇的越冬繁殖和动物疫病流行,南方地区发生了以猪“高致病性蓝耳病”为主的生猪“高热病”,给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威胁。各区县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动物疫病防控的紧迫感,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夏季动物防疫工作,尤其是猪高致病性蓝耳病,
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预防为主,狠抓基础免疫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疫病防控方针,加大强制免疫工作力度,狠抓免疫密度,提高免疫质量,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和常见病、多发病的稳定控制。在做好生猪口蹄疫、猪瘟免疫的同时,按照农业部猪病免疫推荐方案,做好高致病性蓝耳病、猪链球菌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猪病的基础免疫工作。加强疫情监测,搞好流行病学调查。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诊断为重点,抓好病原学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做好补免及强化免疫工作。
三、强化阻源,确保疫情不传入
要加强对引种申报的管理。严格引种申报制度,特别要加强商品猪引进的监管。对新引进猪要严格检疫、严格隔离观察。加强对仔猪贩运户的管理,签定责任书,严禁从可疑地区引入仔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禁止疫区牲畜流入。加强对发病区域的管理,限制牲畜流动,防止疫情扩散。
要落实好规模场防疫监管。对设有专职兽医的规模场,要定期对其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对无专职兽医的规模场要明确一名兽医进行监管。建立规模场定期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进出,防止疫情传播。
四、严格疫情处置
一些动物疫病如猪蓝耳病等,属二类动物疫病。但疫情如果大面积爆发流行,病死率达30%以上,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进行处置。对疫区、疫点实行严格控制,对病死猪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消毒工作,对疫源、疫点及重点区域必须定期全面消毒。以疫区、疫点为重点,加强产地、运输、屠宰等环节的检疫监督,限制疫源传播,防止疫情扩散,做到“五不一处理”(即不食用、不丢弃、不转运、不贩卖、不屠宰病死猪,做好无害化处理);已免疫的中小型养猪场零星散发,对患病猪要及时进行淘汰;农村散户生猪发病初期可对症治疗,但禁止流动,隔离饲养。对同场或同圈猪预防性给药,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五、落实防控经费,提供物资保障
由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价格较高,免疫一头生猪即需15.00元的成本,且出现免疫反应还需及时治疗。同时,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还需要足量的防护服、诊断试剂、消毒药、消毒器械等防疫物资储备,以及劳务费、扑杀补助、无害化处理经费的保障等,因此,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经费,解决防控工作的后顾之忧,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
六、加强舆论宣传,提高防疫意识
当前正值春夏之交,气候反复,极易造成动物疫病发生或流行,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各级各部门和养殖户依法防疫意识,加大群防群控力度。要让广大群众提高警觉性,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动物防疫工作中,对部分地方出现畜禽异常死亡或集中发病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地方政府报告,以便对疫病及时诊断、妥善处理。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