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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07〕16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能源资源约束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开展建筑节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建筑能耗成为仅次于工业的第二大能源消耗。我们必须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新建建筑必须严格实施节能措施,对既有建筑也要逐步实施节能改造。采用新型优质建筑材料增强建筑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改善居住条件,既是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综合推进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建筑节能要以墙体材料革新为基础,墙体材料革新要以节约资源和达到建筑节能为目标。要积极研发和大力推广使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发展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和以粉煤灰、煤矸石、建筑渣土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尽快达到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限制实心页岩砖的目标,这将对节约能源、保护植被、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二、指导思想
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通过加强行政监管、注重因地制宜、完善措施、发挥市场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实现全社会增强建筑节能意识,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目标,落实建筑节能措施,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目标
凡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区、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广外墙外保温系统,发展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鼓励农村集镇建筑参照执行国家节能50%的设计标准。在继续保持城市规划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已达到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完成到2008年底各区、县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禁止实心粘土砖规模生产的目标。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平均达到6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城市规划区达到15%。
四、主要措施和办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建筑节能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能耗指标、建筑节能改造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要结合本地及本部门实际制定建筑节能发展、建筑节能改造的具体目标、主要内容、工作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联手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具体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节能规划、施工图审查备案,实施过程监督,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推广应用,工程竣工后节能备案、能效测评等管理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每年确定拟安排的项目目标和资金计划目标。
3.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每年至少确定一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技术攻关的题目。
4.经委部门要组织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研发和生产,确定一批生产能力强,产品保温、隔热性能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重点地加以扶持。
5.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实心页岩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使用期限管理,制定年度计划,逐步淘汰粘土砖、限制实心页岩砖的生产,严格控制采矿许可证的发放。
6.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国家对利废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筑节能工程涉及的有关税费实行优惠政策,并按国家规定制定具体实行减免优惠的标准和优惠比例。
7.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产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污染排放标准。
8.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严格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发放工作。
9.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
(二)抓好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调控作用,一是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原则、中长期目标、政策措施;二是将建筑节能的中长期目标和阶段要求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中认真研究论证资源的综合利用与节能对城镇布局、功能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所产生的影响,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综合调控作用。
(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严格执行《四川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转发四川省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新技术,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建筑标准,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逐步推行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性能标识制度,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选用获得省建设主管部门标识的建筑节能技术和部品。
(四)坚持设计审查,研究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制度。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要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由审图机构出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继续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继续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过程中凡按要求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和按照建筑节能设计50%的设计标准实施的工程项目,按照专项基金管理规定进行返退。享受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的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材料、产品适用标准先经当地节能部门审查备案。
(六)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筑节能规划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以通过政府补一点、产权人拿一点、用户出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节能改造资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标,做好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先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共建筑开始到示范建筑小区,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切实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
(七)抓好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科技创新,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积极组织科技攻关,结合当地实际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努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有针对性地研发和推广一批如浅层地源热泵技术、地表水热泵技术等可再生能源的试点示范项目。
各地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开发的调研,组织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在农村的应用技术的研发,结合节能降耗的原则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八)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把建筑节能的要求纳入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各个环节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整个过程。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建筑节能管理的评价制度,建筑节能材料技术未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通过或不具备推广使用证书,未经当地节能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建筑节能设计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对竣工验收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设行业内的优秀勘察设计、方案评选、工程项目评优、评奖、“标化工地”管理的必备条件之一,并纳入资质和信用体系管理。房屋产权人、房屋使用者、物业管理机构要加强房屋交付使用后对建筑节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避免在使用中造成对建筑节能设施的损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能耗统计和能效测评。
(九)做好建筑节能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的新风尚,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的共识。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造成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要及时总结和表扬建筑节能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树立良好的资源节约意识,形成建筑节能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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