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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07〕20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煤炭资源整合是新形势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工业强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省经委等七部门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经〔2006〕2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泸州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复函》(川办函〔2007〕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为推进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切实解决我市小煤矿发展中存在的布局不合理、生产能力低下、破坏环境严重等问题。按照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统一部署,本着“一矿一策、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加强协调,简化程序,科学决策,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摆在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解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所涉及的政策、法规,着力于整合煤炭资源,加快资源优势向资本优势和经济优势转变,实现资源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以大并小、以优并差、淘汰落后生产力”的原则,我市对全市146处合法矿井提出了处置意见。由于古叙矿区属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炭矿区,其矿权设置方案国家尚未批复下来。当前,古蔺、叙永两县原则上可按矿权设置方案与煤炭资源方案一致的,应抓紧开展工作;对矿权设置方案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不一致的,市政府已专题报告省政府和省煤炭资源整合协调小组,请求协调解决,待上级明确处理意见后再开展工作。泸县应按已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抓紧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的总体要求。
2007年3月底以前,完成第二阶段关闭矿井的关闭任务;
2007年6月底以前,列入第二阶段的整合矿井,完成各类行政审批,进入施工建设程序;
2007年11月底以前列入第三阶段、年产3万吨及以下的整合矿井和独立扩能矿井,完成各类行政审批,进入施工建设程序;
2008年6月底以前,完成第三阶段关闭矿井的关闭任务。
(二)直接关闭矿井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线路、通讯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三)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做好准备工作。
整合矿井应提前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测单位对井下实际开采状态进行实测,绘制联测图,并提供原矿井水文和瓦斯地质资料。
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及各类在建矿井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项目总投资额(工程概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矿井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
参与矿井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并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条件和没有备案的,将不予审查上报。
四、工作程序
按照“缩短时间、加快进度、特事特办”的原则,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资源整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一步,省政府批准整合方案后形成的新整合体中需成立新采矿权主体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新企业 名称预核准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第二步,采矿权申请人(整合后的煤矿和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独立扩能矿井)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家或省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井整合后的矿区范围。
第三步,煤矿业主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和现有的地质勘查资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分别同时开展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工程初步设计、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的编制工作。上述工作最终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一律以储量评审机构通过并备案登记的储量为准。在完成各项行政审批和相关手续后,直接进入建设施工程序。
第四步,项目竣工前,必须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项目竣工后,业主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联合试运行申请。试运行合格后,业主分别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环保部门提出综合竣工验收、专项验收申请并逐级上报。省经委会同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工程总体、专项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分别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为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审批程序,实施整合和独立扩能的一般矿井,以省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批准文件视同项目立项核准;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合并编制和会审;安全专篇设计与安全预评价报告、瓦斯抽采设计(限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可合并编制和会审;调高建设规模的在建矿井,应修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按规定程序报批。
突出矿井和建设规模在15万吨/年以上的矿井、生产能力增加2个能级及以上的极薄煤层矿井,必须独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兼开发利用方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其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需在专篇设计中增加瓦斯抽采设计)。位于突出矿区的矿井应提供近期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按鉴定的瓦斯等级进行设计。
五、组织领导
为及时研究解决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加快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在市政府成立的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煤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设立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泸州电业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采用联合办公、联合审查的方式,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工作协调制度,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及时研究煤炭资源整合有关问题,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和反映,并密切跟踪工作进度,编制工作简报。
各产煤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煤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机构,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研究部署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逐级、逐矿、逐人落实整合关闭措施和责任,切实加强对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
六、部门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联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煤矿整合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提高整合工作效率。
市经委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事务。依法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暂扣停产整合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列入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向省上申报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发改委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矿井规模;负责落实“以整合扩能为主、新建为辅、适度发展、防止产能过剩”的政策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整合关闭矿井矿权设置的认定。依法转报划定矿区范围、资源增划、采矿权价款评估、处置;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向省上申报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新采矿权人按要求重新申报采矿许可证。
市安监局负责整合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查处,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负责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向省上申报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列入整合的矿井名称进行核准,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列入关闭的矿井妥善处理民爆物品,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
供电企业在接到相关部门的决定后负责切断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其供电设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防范的市级部门、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七、保障措施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是历史赋予煤炭行业的特殊使命。要深刻认识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清醒看到整合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煤炭资源整合方案能否又好又快地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务院下达的三年煤矿整顿关闭任务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产煤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必须识大体、顾大局,切实把资源整合工作抓紧抓好。要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坚定信心、加大力度、全力以赴,打好煤炭资源整合攻坚战。
第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维稳工作目标。各产煤县政府严格按照“一矿一策”的方针,积极落实维稳工作目标责任制,分类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和处置预案,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深层次难点和热点问题,把一切不安定诱因、隐患处理在萌芽状态,妥善处理各种利益调整和社会矛盾,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随着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停产矿井陆续增多,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压力增大。各产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点对限期关闭矿井、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等三类矿井加强监管,防止施工区与生产区不能分开的矿井边建设边生产,防止为抢产量(进度)超强度、超定员、超能力组织生产(施工)。特别是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条件达不到要求,安全措施和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工(产)整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服务。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将国家有关煤矿建设的管理程序、政策要求及时传达给煤矿业主,指导和督促整合和扩能矿井依法建设。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竣工投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矿井项目的监管,特别是整合和扩能矿井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重点是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认真排查施工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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