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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巴府办发[200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整治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增强全市防控火灾能力以及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市政府决定,在2006年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收到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副市长魏文通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康远奎、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显华为副组长,市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研究本地区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抓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落实。

二、突出整治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乡(场)镇农村多户聚居大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三、落实整治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逾期不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五)加强对乡(场)镇、农村大院火灾隐患排查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基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要将防火工作纳入对基层工作的目标考核。

2.要充分发挥村、社基层组织和派出所的作用,加强火灾隐患排查。

3.要大力加强对农村防火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让老百姓了解日常防火基本技能。

四、明确落实整治责任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安危,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旅游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宾馆饭店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工商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各类市场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文化、广电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体育场馆、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医院等卫生场所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教育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养老院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建设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商住楼和临时建筑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安监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商场和“三合一”企业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监察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挂牌督办的督促检查、整改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负责牵头做好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查治理工作,同时要发挥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对其他部门、行业火灾排查整治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市、县(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负责牵头做好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每个阶段要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召开工作联系会,分析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密切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起火灾隐患督促整改的长效机制,为持续推进火灾隐患的整治提供必要保障。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07年5月1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送市、县(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核查阶段(7月1日至9月15日)

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对各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市、县(区)政府依法挂牌督办。

(三)验收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9月20日前,各部门、单位、场所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深挖剖析问题根源,找出解决火灾隐患的可行办法。9月30日前,市、县(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部门排查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各阶段排查整治方案和排查整治情况分别在每阶段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火灾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剑,联系电话:0827-5280743,15908348880)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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