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意见
自府发〔2007〕1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坚决措施维护基本建设领域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1号)、《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07〕9号)等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和“烂尾楼”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投资行为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施项目法人、项目资本金、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监理等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程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控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二)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资金来源的书面证明;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对2006年后形成新的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区县和部门要在土地供应、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条件不具备的不予安排新的项目。
(三)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探索和推进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模式,使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运作的运行机制。
二、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对未依法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项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进行招投标备案。切实加强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工作,程序不合法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将依法认定其招标、评标无效,财政部门应停止建设资金拨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继续加大招投标监管力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围标、串标、借牌挂靠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实行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现金担保制度,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招投标行为。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对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候选人要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1到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人投标。
(二)加强合同备案和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项目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尤其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工程结算依据,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单位备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承包、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合同监督管理。
为确保招标结果落实,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押证施工制度;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凡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申报、认可、评审的程序,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
(三)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加强资金支付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资金落实有效证明。金融机构负责对资金证明进行监管。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要求拨付资金。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批准概算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一律不得超概算。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要追究责任,财政、发改及相关部门均不得再安排资金。
(四)加强结算管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核对,并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确认。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由中介机构或财政评审中心审计,最终由财政部门确认,否则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剩余合同尾款未签订支付计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从项目建设论证、方案评审、综合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并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防止新的“烂尾楼”的产生。
(七)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自贡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府函〔2005〕99号)规定,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发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商品房预售广告,报社、电台、电视台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排号收取预售订金和变相的方式违规收取预售房款;工商行政管理、广电、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广告发布、展销活动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八)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实施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资质管理,促进企业遵照市场规律发展。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进行初审,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关,并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本着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原则,充分发挥优势企业的带头示范作用,培育和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充分运用宏观调控机制,限制发展市场已经饱和的专业,淘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和扶持发展潜力专业,加快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行业自律的作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二)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4〕132号)规定,全面推行和实施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应作为合同附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9号)规定,强化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实现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市内投标资格或清除市内建筑市场的处罚。发改、规划建设、监察、劳动保障、银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对不良单位和不良个人实行联合制裁。
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保障工作,加大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力度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建筑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做到工资月结月清。劳动保障部门要有组织地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银行卡,并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工资。
(二)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积极培育劳务分包市场,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帐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支持和鼓励建筑企业通过银行卡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和由此而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责令停止建设,清偿欠款。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新建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报请上级机关予以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金融部门应将其纳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分包工程款或劳务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暂停投标,并报请上级机关予以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取消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通报金融部门纳入银行不良信用系统。
(五)对因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引起的拖欠,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要追究政府负责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
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和“烂尾楼”问题
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法院对判决的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房管部门要给予配合。司法部门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便捷、高效的农民工维权机制。
加大对“烂尾楼”工程司法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力度。特别是对建设单位以虚假出资骗取营业执照及开发资质、故意挪用建设资金和未取得预售房许可就销售房屋、收取资金外逃涉嫌经济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严厉查处。
六、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
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七、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和建设业主及项目主管部门应该拨付的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对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公安部门要对以讨薪为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对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立案侦察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影响建设领域社会稳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并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的调查处理。
建立市发展改革、经委、财政、公安、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监察、农业、水务、林业、商务、司法、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及市法院参加的建设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召集,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通过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信息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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