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7〕22号
各县(区)发展与计划局,经济(商务)局,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推进用能管理,从项目投资源头把好能耗关,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省发改委、省经委制定下发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该办法,总体掌握全市新建项目用能情况,优先保证一批经济、环境效益明显的项目用能,确保新建项目做到高效用能,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用能储备,结合我市实际,对具体执行该《办法》,做出以下规定:
一、由市、县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节能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送市循环经济促进办公室,由市循环经济促进办公室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于重点审核评估机构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评价意见是否真实客观、是否通过评估报告等情况,市循环经济促进办公室将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未通过审核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二)属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先向市循环经济促进办公室报送用能方案,经市循环经济促进办公室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向上级部门转报的决定。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