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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充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充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充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我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搞好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加快建设进度,现就沿线所涉企业、学校、单位和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

  一、拆迁安置实施主体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6〕4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下达成都铁路扩能、襄渝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字〔2006〕604号)文件规定,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此次拆迁涉及企业、学校、单位和城镇及独立工矿区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和建设局牵头,国土和支铁办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严格依法按规定组织实施。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二、拆迁安置的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学校拆迁安置

  1.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设施,按340元/平方米予以计算补偿。

  2.新建学校所用土地纳入铁路建设上报征用,补偿按达市府办〔2006〕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3.被拆迁学校原用土地及房屋剩余部份可调整用途,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效益,用以补偿学校整体搬迁的资金不足。

  4.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按34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新建学校的土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占用耕地的,按达市府办〔2006〕104号文件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

  5.当地人民政府对学校新建给予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规费,并加快建设步伐,确保2007年暑假结束前完成整体搬迁。

  (二)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

  1.拆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达市府办〔2006〕104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分结构评等定级进行补偿;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可按《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拆迁城市规划区外场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达市府办〔2006〕104号文件附表(1)规定的标准提高50%,分结构评等定级进行补偿自建,残值归被拆迁人。

  3.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被安置过渡期限及周转房补偿费等仍按达市府办〔2006〕10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4.新建城镇居民安置房所用地,可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当地人民政府减免相关规费,用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

  (三)企业拆迁安置

  凡涉及国有、集体或民营企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采取市场运作、评估作价与充分协商、支持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由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拆迁各类企业职工的住房及其它房屋、设施,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作价、补偿给单位或个人。

  2.铁路建设占用企业的土地,属划拨性质的,参照征用同类土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属出让性质的,按取得的成本予以补偿。

  3.被拆迁企业确需用地的,纳入铁路建设一并上报审批。

  (四)其他单位拆迁安置

  1.拆迁单位房屋,均按340元/平方米予以计算补偿。

  2.被拆迁单位需征用土地新建的,纳入铁路建设一并上报审批,土地补偿按达市府办〔2006〕104号文件执行。

  3.被拆迁单位原用土地及房屋剩余部份可调整用途,市场运作,用以补偿新建的资金不足。

  (五)拆迁新建用地规定

  凡因拆迁需新建用地的,按现行政策规定提供土地。

  三、拆迁费用分担及其他

  1.拆迁补偿费中,超出240元的部分,由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2.学校、单位、企业及城镇居民房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本着既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又兼顾被拆迁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统一规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铁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的稳定。

  3.本实施意见仅限于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中企业、学校、单位及城镇居民房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结束后自行废止。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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