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资府发〔2007〕36 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 号)精神,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资阳,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深刻认识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资阳的必然要求,是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打破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瓶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批准各类发展规划的前置条件。
二、全面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都必须在上报审批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草案前组织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凡已经审批未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须补作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根据环评结论及书面审查意见修改调整规划内容。
三、严格依法开展落实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承担编制相应规划的部门委托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所需经费在规划编制经费中列支。
(二)各级各部门在审批规划时,必须“环评在先,一票否决”,不得擅自批准未经战略环评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
(三)坚持先环评,后建设。新建、迁建的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必须进入已经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各级各部门对不符合环保规划要求、超过区域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所有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都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厂等“三废”集中处置设施。新建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要严格执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三同步”制度,切实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四)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督促规划编制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未及时按要求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规划编制部门限期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及时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代替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
(二)对纳入已开展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依法简化;对未列入规划且该规划未通过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从严控制。
(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于2007年6 月30 日之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的审批等相关手续。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落实领导责任。环境保护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和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专题研究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实经费,落实人员具体抓。
(二)纳入目标考核。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 号)的要求,落实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 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不按要求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
(四)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广泛宣传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意义,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当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单以及应当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限。各级人民政府安排落实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奖励举报不按国家规定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行为的当事人。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