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川财办[2007]3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有利于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有利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资产清查工作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于2007年1月至5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巴中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后)进行,市财政局根据清查方案做好各项工作。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各项数据准确无误,账账、账实相符。
特此通知。
附件:巴中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巴中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精神,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川财办[2007]3号)的有关要求,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1月至5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规范性的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必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域组织本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一般按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复查或抽查、财政部门组织核查三个层次进行。各县(区)财政局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7]52号)的规定,也可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一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组织被清查单位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培训阶段(1月15日至2月28日)。
阶段工作目标:分级完成对县(区)、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培训工作。
1、 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2、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培训。
3、实施资产清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3月1日至4月25日)。
阶段工作目标: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自查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查、财产清查、收集资产损益合法证据等工作,填制资产卡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三)核查阶段(4月26日至5月15日)。
1、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2、各县(区)财政部门市级被清查单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清查情况汇总工作,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四)汇总上报阶段(5月16日至31日)。
阶段工作目标:市财政局完成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审核工作,清查结果上报省财政厅。
1、市财政局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市财政局按要求形成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总结报告,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各市级部门和各县(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资产清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市财政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内部协调配合工作。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要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省财政厅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清查,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以账面数代替清查结果,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