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
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 市发改委 市建设局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号)、《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川办发[2005]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06]206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1998年6月以来,绵阳城区和江油市、安县城区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企业产业化、市场化运营,促进环境治理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市仍有5个县未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3个城区收费标准均未达到补偿成本标准,污水处理费实收率低,到位情况不理想,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我市环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各县市区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把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推向深入。
二、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严格污水处理成本核算办法
核定污水处理成本是准确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向污水处理企业划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咖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川价发[2006]178号)规定审核污水处理成本。核定污水处理成本时,要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工艺设施和主干管及必要辅助设施的成本费用,不考虑除此以外其他设施的成本。同时不论经营主体的性质,国家无偿投入的资金和在建期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均不计入财务费用,不计提资金利息和利润。
三、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
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根据补偿收集、运行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则,同时考虑当地实际和经济承受能力进行核定。我市已经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未达到补偿成本的,要按照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尽快进行调整,并在运行3年内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新建成投运的,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法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限制,短期内不能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各县市区政竹昕在地城市最低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60元/立方米。
凡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市区,要限期在2006年12月底以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在建期间综合平均收费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0.30元/立方米。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同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县建设污水处理厂。
四、合理安排水价结构,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水价改革的统一部署,在水价中统筹考虑上、下水成本,合理安排水价结构,重点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调整或开征,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调价方案颁布前要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要建立对低收入群体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保障机制,调价方案对困难群众影响较大的,要采取相应的补助措施或减免优惠政策,避免引起大的社会震动。
五、完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公平负担的原则,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用户),均应按照自来水价格分类、分档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的污水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进入城市排水管网污染物浓度最高限值的,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同时,应加倍收取排污费。各县市区应取消自来水价外收费,将污水处理收费并入自来水价格,随自来水价格一并收取。各县市区物价、发展改革、环保、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只收费不处理或全面收费部分处理情况的发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对开征3年后仍未建成运行的,应立即停止收费并会同相关部门查找原因,研究办法,使污水处理设施尽快建成运行。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其污水处理后由企业每月向环保部门提供法定的检测结果,由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督,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但是使用了城市排污管网的,按照其用水量收取10%的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管网使用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的征收50%的污水处理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的按100%征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书为准。
单位或企业自建生产、生活用水循环水系统,且无废水排放的,经环保部门确认并经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因城市排污管网未通达,导致单位和企业生产废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在缴纳排污费后凭环保部门的征收凭据免征污水处理费。
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企业),加大征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