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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有关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有关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有关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7〕31号

(2007年1月23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快公文运转,确保公文办理及时、有序、高效、安全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现就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有关公文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有关公文办理的通知》(川办函〔2004〕224号)要求,凡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需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或以省政府党组名义报送省委的文件,省级各部门(单位)原则上应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文稿修改稿送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行政单位,同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综合秘书处。

  (二)由省政府办公厅综合秘书处负责对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有关公文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催办、跟踪落实并向有关领导报告。省级各部门(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修改稿的,应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理由并及时向综合秘书处通报。

  (三)对无特殊原因推迟报送文稿修改稿并造成工作贻误的,省政府办公厅将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视情节在全省范围内书面通报。书面通报情况与省政府对省级各部门(单位)的目标管理挂钩,按省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倒扣分。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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