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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日


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富市强市战略奋力推进雅安发展新跨越的意见》(雅委发〔2006〕6号)精神,为切实管好用好工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粘合和激励作用,特制定《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设立工业发展资金
从2006年起,市财政设立工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对工业的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工业发展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上不封顶、节余滚存入下年使用的动态预算管理办法。
二、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二)促进矿冶、机械制造和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加大投入,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三)加快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吸引更多优势企业落户园区;
(四)提高工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
(五)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六)形成推动雅安工业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三、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方面:
(一)不低于40%作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
(二)不高于30%用于矿冶、机械制造和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中技改项目贴息(含循环经济项目、节能降耗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和技术创新项目;
(三)不高于20%用于工业园区和农业园区水、电、气、路等“八通一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贴息;
(四)不高于10%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及有关工作激励机制的奖励资金等。
四、工业发展资金的拨付方式
(一)技改项目贴息、创新项目资金,每年由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项目进行筛选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意见,送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二)用于工业园区和农业园区水、电、气、路等“八通一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贴息资金,每年由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编制申请计划,送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三)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资金,每年由市经委根据服务体系建立实际进展情况,编制申请计划,送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四)奖励对工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的奖励资金,每年由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委目标督查室、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市统计局配合提出考核意见,报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五)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四川名牌产品,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奖励资金,由市质监局、市委农工办、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根据当年新创品牌情况提出意见,送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六)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每年由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七)其他需要支付的资金,由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报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市财政局执行。
五、工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工业发展资金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实行社会公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
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好财政资金的聚集和引导作用。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中止时,应及时收回资金;对不按用途使用资金,甚至挪用资金、造成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
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我市工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步伐,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富市强市战略奋力推进雅安发展新跨越的意见》(雅委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
(一)资金来源
每年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单列雅安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使用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于优化产业结构,向对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倾斜;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核心竞争力。
2、坚持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应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3、坚持统筹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深加工,培育一批省、市级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  
4、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大力支持循环经济项目,积极发展绿色产业和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二、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式
(一)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采取项目贴息方式。重点支持机械、矿冶、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及对县域经济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技改项目。特别是对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产品和发展前景好、规模大的企业技改项目,予以必要的扶持。从而促进企业向规模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和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业方向发展。
(二)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推广、产学研、信息化和技术中心建设等项目。
(三)技改贴息项目筛选条件按照规模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长型(增加值/总投资的百分率)排列前列的当年能够竣工的项目、效益型(税金/总投资的百分率或新增就业人数)排列前列的当年能够竣工的项目进行。
(四)项目贴息主要用于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的投资项目。 根据企业的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以基准利率为准,一般在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额度一年期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内实行定额补贴。
三、申请资金使用的条件
(一)在雅安市境内注册并税务解交关系在雅安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健全,且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四)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资金使用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企业提出使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经县(区)经济和商务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和财政局审查盖章后,联合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项目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
(二)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雅安市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或《雅安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书》;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通知);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4、提供与银行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自有资金证明或其他融资证明;项目土建施工合同、设备采购票据等。
5、提供当年及上年就业人员领取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三)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等,提出支持项目的贴息名单,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同意后,报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对资金使用意见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经委下达资金计划。
五、资金的划拨
(一)市财政局根据正式下达的当年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划拨到获得项目贴息资金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
(二)技改项目贴息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对获得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的企业,实行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利润、税金4项指标增长幅度目标任务挂勾,以企业获得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竣工后的次年末统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对4项指标加权考核。
(三)资金使用激励办法
凡完成目标任务在70%以上的企业,可按审批资金全额使用技改项目贴息扶持资金;
凡完成目标任务在50~70%的企业,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审批拨付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的50%,剩余部份即为企业取得的项目贴息资金;
凡完成目标任务在50%以下的企业,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额收回技改项目贴息资金,且在一年内,该企业将不再获得技改项目贴息资金扶持。
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各县(区)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分别对市属以上企业和县(区)企业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项目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保证项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二)市经委和各县(区)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三)凡使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竣工报告,向同级经委、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县属企业的情况由县(区)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四)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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