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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巴府发[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农村公路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目前,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5578公里,占全市公路总里程的88.5%,到“十一五”末,将达到7000公里。但是,长期以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不明,投入不足,特别是缺乏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来源,管理养护体制不顺、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巩固建设成果,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市、县(区)交通部门管理养护职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有序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又好又快发展。力争三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有稳定的投入,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和通行能力,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区)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和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养护计划的实施情况,监督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协助审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督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各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对乡村公路和专用公路进行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本行政区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设立农村公路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专人负责乡、村道路养护和路产路权的维护工作,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养路费分成资金安排情况,市交通局在重点保障省道干线管理养护工作的同时,兼顾农村公路的管养。省、市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标准逐步达到: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县乡公路管理养护经费除养路费外的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县(区)要纳入财政预算,提高财政保障水平。要积极采取市上扶持引导、县上主体投资、社会广泛参与等相结合的多渠道筹集方式,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力度。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县(区)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年逐步增加。

村道日常养护管理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或村规民约等多渠道的方式妥善解决。

(三)从2007年起,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以县(区)为单位由县(区)交通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和稽查,年度征收计划由市交通局下达给县(区),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四)积极争取省交通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

(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统一由市交通局根据省厅农村公路补助标准投资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按保重点、促体改的原则,根据县(区)配套资金筹资及体制改革情况拨付给县(区)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按计划全额用于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要定期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有效、安全使用。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整合现有公路管理和养护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即公路行业管理职能与公路养护生产职能(及附属性生产单位)分离,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行业管理,为事业性服务型组织,公路养护单位负责公路的养护生产,改建为专业性经营型实体。

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为中心、县为基础”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将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原设立的多个公路管理机构改(并)为一个公路管理机构。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以及路政管理、路产路权维护。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的编制(控制数)按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交通局和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并按机构编制程序办理。

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精简、精干、科学、高效的原则内设工作部门及配备工作人员。在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原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企业,养护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逐步取消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机构实行的养护包干费计划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预算管理制度,养护工程费由相应的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并按程序报批后,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着力培育养护市场主体,建立模拟养护市场,在公路行业内部建立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进养护市场化。养护大中修工程全面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维护工程、专项工程分类管理的运作机制,对县乡公路沥青(水泥)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通过实行公路行业内部招投标或委托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等方式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并逐步走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稳步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建立多种形式养护方式的管养机制,采取专业养护、群众养护相结合,经常性养护、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公路养护公司承包、个人承包、分路段承包相结合等形式,逐步建立合理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对路面等级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农村公路养护,可通过竞标等方式,选择有一定资质的单位养护。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养护运作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到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四)逐步向社会开放养护市场,大力培育公路行业自律性社会化中介组织,鼓励成立公路养护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监理企业等,为公路养护市场化积极创造条件。

五、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落实好农村公路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研究解决养护职工拖欠社保经费缺口问题,确保国家规定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基本待遇不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优先为农村公路养护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资质升级等事项。

(二)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养护管理办法。市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针对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特点,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指导性养护实施意见,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和考核办法。市公路管理局、县(区)交通局要建立相应的公路(桥梁)管理养护数据库。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市人民政府将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县(区)交通目标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和沿线设施的保护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考核。依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运输问题,查处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协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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