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攀办发〔2007〕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全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我市将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小煤矿、小矿山、乡村小砖窑、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也关系到攀枝花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二○○七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劳动 非法用工△ 专项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6日印发
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和建设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全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我市将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小煤矿、小矿山、乡村小砖窑、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最近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各大媒体相继报道了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的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非法用工和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非法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甚至将人致死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决定由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行动,以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依法打击非法用工、雇用童工、强迫劳动、恶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国家的法制权威和形象声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都很关注。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扎扎实实地搞好专项行动。
二、分工负责,明确责任
这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个月,以小煤矿、小矿山、乡村小砖窑、小作坊为工作重点,全面排查,依法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以县(区)为单位,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由劳动保障、公安、监察、国土、卫生、规划建设、工商、安监、工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劳动保障部门对小煤矿、小矿山、乡村小砖窑、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小煤矿、小矿山、乡村小砖窑、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规划建设部门要负责对建设行业的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清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这次专项行动要对全市小煤矿、小矿山、乡村小砖窑、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各县(区)要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辖区内所有的“四小”生产单位及建筑工地进行拉网式全面检查,不漏一村一户、不留死角,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乡镇之间进行交叉检查,杜绝地方保护。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
为加强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参加,组成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行政管理区域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实行联合执法并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市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区(县)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分布实施,稳步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省上行动方案的安排,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7月10日前是思想发动和工作部署阶段;7月10日至8月10日期间为联合执法检查阶段;8月10日至8月底为检查验收和处理善后、建章立制阶段。
各县(区)要按阶段工作要求,突出重点,统筹协调,稳步推进。从7月10日起,各县(区)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专项行动每10天汇总一次进展情况,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到一事一报。市联合督查组将采取听汇报、看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赴县(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结束后,要按全市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问题,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区)要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在8月22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