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7〕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五日
成都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实现以下目标:
(一)切实掌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所属重点行业和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和措施。
(二)治理一批重点行业和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软硬件条件明显改善。
(三)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四)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伤亡事故同比减少。
二、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7年6月底前,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制定下发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区(市)县政府制定下发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下发至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市安监办备案。
(二)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7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自查自改的重点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督促检查阶段。2007年8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要组成由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7月25日前,各区(市)县政府要完成对本行政区域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8月10日前,市政府督查组对各区(市)县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8月底前,接受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对我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的督查。
(四)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底前,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回头看”。主要检查政府和企业排查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三、内容及责任单位
紧紧围绕道路(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旅游、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明确监管责任,加大治理力度。
(一)煤矿。突出排查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方面的事故隐患。督促煤矿企业着力分析排查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煤矿“六证”有效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2.防止“三超”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地方政府的规定。3.劳动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问题;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4.依法依规开采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5.“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6.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标准的规定。7.机电管理情况。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电闭锁);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情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8.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9.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10.新建技改项目情况。有无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中小企业局、彭州市政府、大邑县政府。
(二)道路交通。突出排查重点线路、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事故多发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时段、学校学生接送车辆、农用车辆、老年骑游队车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着力分析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2.推进高速、超长线路运输公司化经营以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情况。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的情况。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委。
有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体育局。
(三)水上交通。突出排查乡镇船舶、渡口、轮渡码头、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和码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督促水上运输企业着力分析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2.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船舶带病营运情况;“救生衣行动”落实情况。3.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4.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牵头责任单位:市交委。
有关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市)县政府。
(四)非煤矿山。突出排查井工开采矿山、以及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方面的事故隐患。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着力分析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区(市)县政府。
(五)消防及公共安全。突出排查综合楼、校园周边场所,以及市场、商场、星级宾馆饭店、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管道输送燃料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着力分析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2.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防雷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8.管道输送燃料符合安全条件情况。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有关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文化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六)危险化学品。突出排查液氯、氯碱、油漆涂料、工业气体、生化医药、合成氨、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和活动罐体车辆拉运剧毒、强腐蚀、易燃易爆液(气)体的生产、使用、销售、运输等方面的事故隐患。
督促化工和涉及化工的医药生产企业着力分析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5.防雷电、防汛、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督促化工经营企业着力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设施,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着力分析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单位: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七)烟花爆竹。突出排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坚决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督促烟花爆竹企业着力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生产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2.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生产作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产品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的情况;重点检查“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4.生产企业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的情况。5.在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0℃、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2℃、大雷暴雨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6.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储存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7.烟花爆竹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牵头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单位: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八)建筑施工。重点排查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着力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8.地铁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源预防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准备情况。9.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他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牵头责任单位:市建委。
有关责任单位:市交委、各区(市)县政府。
(九)铁路道口。重点排查平交道口、铁路沿线的事故隐患。着力分析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2.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4.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5.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牵头责任单位:市铁路道口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有关责任单位:相关区(市)县政府。
(十)学校。突出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有关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有关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水库。突出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牵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有关责任单位:相关区(市)县政府。
(十二)民爆器材。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着力排查以下方面的问题和不足: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行为的控制情况。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3.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落实情况。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7.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有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市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市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办,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区(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工作的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各区(市)县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重大突出问题,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本系统、本部门开展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市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和有关责任单位的沟通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要主动与牵头单位联系沟通,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牵头责任单位报告。市安监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对区(市)县、市级相关责任单位的督促检查,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牵头责任单位从2007年6月底开始至8月底,每半月向市安监办报送1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内容包括工作开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各地各单位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要适时对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各区(市)县、各行业开展专项行动书面总结由区(市)县政府、市级各牵头责任单位于2007年7月25日前报送市安监办。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牵头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做好迎接上级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
成都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长:朱志宏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罗树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庚文 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刘智聪 市经委副主任
聂晓芹 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书记
何建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铀 市监察局副局长
龙跃永 市国土局副局长
陈先龙 市建委副主任
张子祥 市交委副主任
魏建 市水务局纪检组长
鞠石 市农委副主任
陈立志 市文化局机关党委书记
何荣波 市体育局副局长
陈沙宁 市质监局副局长
董逊 市旅游局副局长
唐华 市商务局副局长
彭廷夫 市规划局副巡视员
白晓松 市城管局副局长
宋学明 市房管局副局长
漆玉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忠仆 市中小企业局副巡视员
协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由陈庚文兼任。
专项行动结束后,协调工作组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