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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切实做好农业气象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切实做好农业气象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切实做好农业气象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69号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切实做好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切实做好

  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部门的合作,切实做好农业气象服务工作,根据《农业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切实做好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气象部门合作做好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生产与气象密切相关,气象条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安全和农民的收入。我市东临渤海,位于九河下梢,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干旱、洪涝、冰雹、风暴潮及农业重大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多发频发,每年给农业生产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损失。为有效应对农业自然灾害,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农业和气象部门发挥优势,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农业气象服务,对于有效地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好农业安全生产,增加农民收入非常重要。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农业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对于加速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业、气象部门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密切关系,联手合作,共同为做好农业气象服务工作做出贡献。

  二、创新思路,拓展领域,明确农业、气象部门的合作内容

  农业、气象部门合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为主线,以保障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面向生产,服务农民,丰富合作内容,提升服务层次,探索全方位、宽领域、长效性的合作机制,努力开创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的新局面。根据农业、气象部门工作职能和合作的基础条件,当前要切实做好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信息合作。两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信息渠道和优势,对农业生产和农业气象相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定期交流,随时通报,实现开放型利用。

  (二)生产合作。两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情信息系统和气象遥感技术,做好农业结构调整、农作物生产布局和农作物产量预测等方面的合作。针对主要农作物生长发育阶段和管理的各关键环节,及时发布农业气象信息,提出分类指导意见,做好生产管理合作,服务农民群众,搞好生产管理工作。

  (三)监测合作。两部门要联合对农业重大气象灾害、农业重大病虫害及土壤墒情等进行监测,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同时,探索和扩大农业生产重大情况的预报、追踪和反馈渠道。

  (四)技术合作。根据农业气象发展需要,两部门要共同确定有针对性的研究方向和重点,落实课题,争取项目,组织技术人员开展研究攻关。近期合作研究的重点为: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的研究、各种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的研究、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与气象环境规律的研究、先进实用农业气象技术和监测预报系统的研究、“3S”技术在数字农业中应用的研究、农业气候资源分析评估与利用技术的研究、农业节水旱作技术及农用气象预报准确性技术的研究等。

  (五)可视化服务合作。两部门要利用天津电视台气象预报节目增加农业救灾和农业技术服务内容,向广大农民预报灾害性天气,指导农民防灾救灾,并推介农作物优质新品种和实用技术,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三、建立合作制度与机制,推进两部门合作的有序进行

  (一)建立会议制度。两部门每年于年初、年中各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全年工作,研究解决合作的重大问题。遇有急需解决的问题,随时召开会议予以协调。

  (二)建立会商制度。两部门在春播、“三夏”、秋收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和各种农作物灾后损失监测评估及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及时召开农情气象会商会,沟通情况。对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程度、主要农作物产量预测结果要经双方会商认可后上报。

  (三)建立交流制度。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注意掌握对方重要业务工作,有关业务会议可互派专家及人员参加,并就共同推动的工作进行部署,不断深化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保证措施

  为切实加强合作,推动农业气象服务工作的开展,两部门成立农业气象服务协调小组。组长由市农业局、市气象局主管农业生产和气象服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市农业局粮经处、蔬菜处、市场信息处、技术推广站、植保植检站、蔬菜技术站和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气候服务中心、气象台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双方牵头联络部门为市农业局粮经处和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

  天津市农业局

  天津市气象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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