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89号
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
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开发建设行为,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水平,美
化市容景观环境,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
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政发〔2005〕98号)
精神,现就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
(一)整治任务及范围。
按照整体下达整治任务、各区协调、专业部门实施、政府支
持的原则,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2000年以来中心城区相
邻城市道路的已建成项目(含经营性、非经营性、生产性项目等)
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
治工作。副市长陈质枫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建委主任李
全喜、市市容委主任王敬威、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市规划
局局长任雨来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委、市
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局、城投
集团、市电力公司、燃气集团。
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办
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配套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副
主任张顺民担任。办公室由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
市规划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协调各区、各相关部门
的工作关系,制定整治工作实施计划,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推动。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整治工作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将整治任务完成
情况纳入各区“三创”的考核指标。
(三)工作程序。
1.市整治工作办公室提出整治项目明细,制定整治工作实
施计划,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国家土地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我市法规,
向整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通知,明确建设项目界外地处理范
围、内容及具体要求,同时抄送市建委。
3.市规划局依据国家规划方面的相关法律及我市法规,向
整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通知,明确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规划条
件,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抄送市建委。
4.市建委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的通知要求,向整
治项目建设单位逐一下达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建设通知,
明确整治工程任务、完成时限、标准和资金等要求。
5.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整治工程实施方
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6.整治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治工作实施计划要求,
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或委托代建单位依据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
7.整治工程竣工后,市整治工作办公室会同各区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项目
建设单位颁发整治工程验收合格证,各部门按照职能对设施进行
接收养管。
(四)资金来源。
1.拆迁整理资金。 建设项目界外地整理范围内拆迁整理
(包括电力、通讯、热力架空管线入地,设施箱迁移等)资金由
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2.绿化资金。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绿化工程,按
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3.道路资金。凡已交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规划城
市道路尚未由市统一组织实施,道路整治资金从市配套资金中列
支。道路已由市统一组织实施但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的,道路整治
资金由原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建设资金中列支;道路已移交的,
整治资金在市配套资金中列支。
凡未实施统一收费统一配套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规划城市道
路对应段道路工程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五)相关政策及措施。
1.各专业(集团)公司实行专业归口负责,优化整治方案,
超前组织开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电力、通信切改入地按我市
市政基础设施统一标准给予补偿,其他专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工程费。
各管理部门对整治工程涉及占道破路的按破路补偿标准的1
倍计收破路费,占用园林绿地的按占一补一、拆一补一的标准收
取补偿费,免收渣土排放费及其他管理费。
2.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属市重点工程,各管理部门
要主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优先办理相
关手续。
3.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已建成项目周边环境整治
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市和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
并停止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开工建
设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许可和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已随基础设施项目垫付资金一
并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垫付资金予以返还。具体程序为:
1.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周边涉及的建设
项目明细反馈给市资金回收办公室。
2.市资金回收办公室会同市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核实、测
算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垫付的资金,并反馈市整治工作办公室。
3.市整治工作办公室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资金回收办公
室返还垫付资金。
4.市资金回收办公室在建设项目交纳垫付资金后3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整治工作办公室。
5.回收资金纳入整治专项资金计划,由市整治工作办公室
专项用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
市和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房
管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行政许
可申请时,均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由市整治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已
建成项目的证明进行审验后办理。
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管理
(一)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划和建筑设计
阶段严格执行城市绿带和建筑退线的有关控制规定。
(二)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土地
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中明确新建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内容及标
准,监督建设项目界外地拆迁整理,并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附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提供给
市建委。
(三)市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
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监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按规划实施,
并将审批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提供给市建委、
市市容委、市园林局和市市政局。
(四)市市容委依据城市市容景观环境建设要求,监督建设
项目周边市容环境建设。
(五)市园林局依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
按照城市绿化建设标准监督绿化工程建设。
(六)市市政局依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
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监督道路工程建设。
(七)市建委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提供的资料,跟
踪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市容委对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
户外广告、灯光等设施进行验收;市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界外地
处理验收;市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市园林局、市市政局分别进
行绿化、道路建设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对设
施进行接收养管。
上述市容、绿化、道路部门验收的内容统一纳入配套合格证
验收内容,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市容、园林部门
验收合格证明;道路建设单位提供市政部门验收合格证明。上述
土地、规划部门验收的内容仍按原程序纳入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
使用证管理。
(九)凡已出让或划拨土地但土建工程尚未竣工的项目,项
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市和
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规划建
设审批、开工建设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销售许可和产权登
记等相关手续。
三、对已建成项目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后的执法管理
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要依据各自职
能,加强对已建成项目和新建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后的执法管理,
避免出现私搭、乱建、随意设置停车场的现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标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容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标准
一、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行建设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界定的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是指建设项目
建筑线至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其中界外地处理范围是指建设项
目用地范围线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具体整治标准:
(一)地上物拆迁。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需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物;电力、通信、供热、燃气专业等架空管线切改入地;拔除各
种废旧线杆;箱式站及燃气调压柜等迁移到道路绿线以外隐蔽处。
(二)规划。
1.建设项目至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原规划已明确绿化带的,
要严格按规划实施,根据临路建筑性质按以下原则整治:
(1)围墙:围墙至相邻建筑之间原则上实施绿化,围墙至
现状道路边线之间实施绿化。
(2)一般建筑:建筑至现状道路边线范围实施绿化。
(3)临路设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筑退绿线小于6米(含6
米)的,绿线至现状道路边线之间实施绿化;建筑退绿线大于6
米的,绿线至现状道路边线范围实施绿化,退线部分应结合道路
景观设计进行布置,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0%。
2.建设项目建筑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原规划未明确绿化
带的,根据临路建筑性质按以下原则整治:
(1)围墙:原则上使用透视围墙,且在围墙至相邻建筑之
间实施绿化。围墙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3米(含3米)的,
原则上维持现状;围墙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3米的,沿现状
路缘石线一侧保留3米铺装,铺装线至围墙之间实施绿化。
(2)一般建筑: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于3米(含3
米)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大于3米的,
沿现状路缘石线一侧保留3米铺装,铺装线至建筑之间实施绿化。
(3)临路设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离小
于6米(含6米)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建筑至现状路缘石线距
离大于6米的,沿建筑线向外保留6米铺装,铺装线至现状路缘
石线之间实施绿化,条件允许可结合绿化布置一定的停车位、便
道等。
(三)绿化。
1.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绿化按照因地制宜、绿美结合的原则,
注重群落设计、复层栽植和植物造景,讲究整体和谐,营造宜居
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2.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应进行整体设计,增加复
层栽植; 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应根据地形和实际情况,
加强多样性的植物品种选择。
3.绿化带宽度在3米以上的,需统一实施绿化设计,丰富
植物品种;绿化带宽度在3米以下(含3米)的,应注重绿化形
式简洁,与周边环境整体和谐,植物种植可以以灌木和地被植物
为主。
(四)道路。
1.凡建设项目处于交叉路口的, 项目一侧的路口按规划要
求实施。
2.建设项目相邻城市道路已实施新、 改、扩建,项目对应
段道路尚未按规划实现,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建设项目对应道路一侧人行道(含盲道、 坡道、侧石、
缘石)铺装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设置行道树穴;项
目退线范围铺装与人行道铺装协调一致。
4.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具备停车和通车条件的, 建设项
目对应道路一侧人行道不设置坡道。
(五)市容。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整治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标志设
施、户外广告设施和临时棚亭应自行拆除;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标
志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合理布局、设置有序、形式新颖,并与周边建筑物、街景和环境
相协调,体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到应用性与景观性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