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7]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流通改革政策措施,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巩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以确保粮食安全为落脚点,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科学规范储备体系建设和管理,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营造公平、稳定、公正的市场环境,形成高效有序的宏观调控体系,促进我区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
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从确保我区粮食供给安全出发,始终把发展粮食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优质商品粮,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巩固、完善、加强支农惠农政策,稳定和加大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和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坚持适时出台粮食收购指导价,调控市场价格,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发布粮食供求及市场价格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和流通。
(三)进一步理顺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粮食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发生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政府研究,采取“一事一议、一年一清”的办法予以解决。“十一五”期间,每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重点用于解决粮食宏观调控的相关问题。切实做好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退耕还林补助粮及救灾、救济粮供应工作。完善军粮供应机制,拓宽军供范围,建立全区集中、高效和统一的军粮配送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按照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规模适度的原则,稳定粮食储备规模,合理调整储备粮品种结构;建立储备粮轮换风险防范机制; 完善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产、储、销相衔接的产业化发展轮换机制;充分利用储备粮适时、适度的吞吐和轮换,有效调控粮食市场,保持我区粮食价格在合理区间平稳运行;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仓储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确保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
(五)构建粮食应急保障体制机制。制定《自治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合理安排成品粮储备库存,建立“调得动、用得上、有保障”的应急定点加工、供应和运输网络,确保特殊情况下成品粮的应急供应。
三、建立粮食产销衔接机制,积极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六)建立和完善粮食产销衔接机制,搭建粮食产销交易平台。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粮食生产、加工和销售单位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合作格局。按照“山川互济、以川补山”的思路,支持和鼓励山区粮食工贸企业到川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扶持川区粮食收储企业到山区拓展市场,实现山川粮食企业联合经营,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七)扶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大力扶持和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企业进行生产基地建设、品种引进改良和提纯复壮、新产品研发、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粮食订单收购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承担起粮食产业化发展的组织和协调职责,加强对粮食产业化经营与发展的引导和统筹,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自治区储备粮轮换出库时,要根据“市场作价、效益兼顾、就近交易”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建立粮食订单企业的用粮问题。粮食购销企业要转变经营方式,积极向粮食生产和订单收购延伸,向粮食加工和消费延伸,通过厂库联营等形式,延长产业链,逐步形成产、购、储、加、销一体化经营机制。
(八)鼓励和扶持粮食行业协会及各类粮食中介组织的发展。发挥粮食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引导、服务和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粮食生产与市场的有效衔接,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载体。
四、规范市场秩序,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体系
(九)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加强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审核。引导和鼓励各类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
(十)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要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促进粮食规范有序流通,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自治区粮食检验机构,完善储备企业粮食检验功能,开展全社会粮食质量检验和品质测报,为监督检查、保障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原粮质量管理、卫生、仓储设施和运输的监管,依法查处粮食收购中的无证经营、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和扰乱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以及卫生检验检疫。
(十一)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情况的义务。
五、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解决遗留问题
(十二)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各县(市、区)要通过资产整合,精干购销企业,保留骨干粮库,将其作为宏观调控和执行政策性业务的载体。其他均可采取股份合作、资产重组、租赁、转让、入股和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三)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宁政发〔2001〕117号)的政策措施,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划转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社会化管理。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十四)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精深加工及转化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十五)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工作。对中央认定的1992年4月1 日至1998年5月底的政策性财务挂账,按规定继续贴息挂账,并剥离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历年经营性亏损挂账和不合理占有资金,要落实保全信贷资产措施,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通过搞活经营和处置闲置资产等办法,逐步消化。
六、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十六)创新服务“三农”的机制和形式。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完善产销衔接机制,继续大力发展粮食订单,创新粮食订单签订、服务和收购模式,推进优质粮基地建设。加强对农户安全储粮工作的指导。实施“粮食科技工程??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建立农户科学储粮示范区,逐步完善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体系。宣传普及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安全储粮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户科学储粮。改善农村储粮设施,推广科学储粮技术,减少农村粮食产后损失。
(十七)积极开展农村便民服务。充分利用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设备和技术优势,发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网点优势,为农民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用品,千方百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十八)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粮食集贸市场。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支持和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建设农村各类粮食交易市场,完善市场服务功能,规范市场交易规则,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重点扶持自治区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和县(区)小杂粮专业性以及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重点建设跨省区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加快银川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建设。
(十九)为农民提供相关粮食信息服务。完善粮食价格监测点布局,全面监测并反映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及时为广大农民提供粮食市场信息服务。加强粮油食品安全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农民健康消费、营养消费。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关心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二○○七年三月七日
搜索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体制改革 国务院 粮食 人民政府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