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7]1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精神,结合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宁夏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及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现状
中央核定我区20座大中型水库移民10.35万人,其中包括三门峡库区搬迁到我区的移民。这些水库绝大多数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主要分布于宁夏南部山区,移民主要以后靠和插花方式在灌区和山区安置。由于当时国家缺乏统一的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移民安置、补偿标准低,移民区基础设施较差,普遍存在“灌溉难、饮水难、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据调查,移民人均耕地仅为2亩左右,且多为中低产田,粮食产量极不稳定,人均纯收入1000多元,尚处在解决温饱问题阶段,其中贫困线以下移民约占10%。宁南山区为少数民族集聚区和革命老区,妥善解决好水库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对确保该地区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开发式移民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移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促进水库移民增收、库区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新建和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坚持后期扶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坚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区)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坚持统一政策、综合规划、突出重点、试点先行、整体推进。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形成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移民具备自我发展的能力,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近期目标:重点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饮水、灌溉等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用5年左右时间使贫困和特困移民脱贫,生产、生活稳定。
??中长期目标:进一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用15年左右实现移民生活富裕、生产发展,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二、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措施和办法
(四)移民人口核定、登记
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自治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的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1、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安置登记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户籍档案资料为依据,准确、全面地核定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具体到村,落实到人。
2、核定登记对象
后期扶持范围为中央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3、程序和方法
(1)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并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
(2)自治区、市、县(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学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对各级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
(3)分水库、分村进驻工作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政策。
(4)以户为基本单元,逐人逐户逐村进行调查、登记。人口核定登记结果,由移民户主签字认可,移民组、村、乡、县(区)、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确认。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分别在村民小组、行政村、乡张榜公示,对核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人员进行复查、核定、再公示。
(5)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实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
各县(市、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4、扶持期内移民人口变化的调整
对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每年进行一次核定调整。对已死亡的或转为非农业户口等移民进行核减。
(五)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
1、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
2、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3、扶持资金的筹集
(1)提高自治区级电网公司在宁夏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一次核定,不再调整,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3)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
(六)扶持方式
1、扶持原则
一是确保社会稳定;二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多途径、多方式妥善解决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后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三是充分体现社会平等原则,使移民与非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四是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2、扶持方式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情况,确定扶持方式主要有直接补助资金、项目扶持及直补与项目扶持相结合方式。具体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基本采取直接补助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采取直接补助资金的扶持方式。根据后期扶持工作目标变化,适当调整扶持方式。
(1)直接补助资金方式
采取直接补助资金的方式,必须能够准确地界定移民身份,核实到人,实际工作中能够处理好移民与移民村群众的关系,不引发移民与移民村群众的攀比。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年审核,按季发放,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兑现到人。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建立直补人员档案,报县(市、区)审核后,上报市、自治区备案。自治区选择金融机构,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专户,将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划入移民个人账户。
(2)项目扶持方式
①各县(市、区)要以村为单元、以县为单位,在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的基础上,确定扶持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项目扶持规划,纳入后期扶持规划。后期扶持规划经各县(市、区)论证评审后,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批复。
②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年度上报项目建设计划,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厅等部门联合下达。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自治区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检查、验收。
③自治区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
3、后期扶持规划编制
(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
(2)各县(市、区)以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不同时期发展规划、不同行业的相关专项规划和后期扶持各阶段目标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后期规划目标与后期扶持目标相一致。
(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编制
自治区组织县(市、区)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规划要与宁夏实际相结合,符合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服从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
(八)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
1、2006年6月30日前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提纲》,《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2、2006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方案;
(4)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培训方案;
(5)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答;
(6)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7)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8)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9)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信访工作制度;
(10)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库移民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安排
(九)试点工作
1、试点确定原则
一是选择具有特点、有代表性的县(市、区);二是兼顾各种类型水库,新老水库结合,中央和地方水库结合;三是兼顾不同移民安置方式,既有集中安置,又有分散插花安置;四是兼顾各种扶持方式,既有直补的,又有项目扶持的。
2、确定试点
按照试点选择原则,结合宁夏水库移民现状,选择中宁县、彭阳县为试点,率先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
3、工作步骤
成立组织、宣传政策、培训业务、核定登记人口、确定扶持方式、编制后期扶持规划、兑现扶持政策、总结经验等。
试点工作于2007年1月中下旬启动实施。
4、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政府领导任组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宣传、机构编制、监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生、审计、信访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立相应的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十)试点水库的基本情况、工作重点
1、中宁县位于宁夏中部,是水库移民安置大县,主要有青铜峡、三门峡和长山头3座水库移民。移民主要分布在白马、鸣沙、宁安、舟塔和石空等乡镇的21个村、107个村民党小组。移民村组大多地处山坡和河滩地带,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差,生活水平低。目前全县移民人均耕地仅为1.3亩,且60%的耕地为提水灌溉,农业生产成本大,收益低。据县农调队2005年农民收入调查,移民区人均收入为2013元,是全县人均纯收入的61%。
2、彭阳县位于我区南部边缘,彭阳县是宁夏南部山区水库移民安置的重点县,主要安置店洼、乃河、庙台、石头崾岘4座水库移民,移民主要分布在彭阳县白阳镇、古城镇、交岔乡。耕地大多为山坡地,生产条件艰苦,人畜饮水困难,对外交通条件较差,信息闭塞,移民人均旱作耕地仅4亩左右,且90%的耕地为山坡地,无灌溉设施,粮食产量低而不稳,严重制约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据县农调队2005年农民收入调查,移民区人均收入为1030元,是全县人均纯收入的58.4%。
3、处理相关事件的对策措施
一是提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群组织的作用。
(十一)试点工作干部队伍建立和培训
1、干部队伍组成、领导和责任
各试点县(市、区)从有关部门、乡(镇)、村抽派干部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在各级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进村入户,各负其责,深入细致地做好试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试点工作。
2、人员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对试点县(市、区)的领导、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干部和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重点学习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吃透政策,领会精神,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保障措施
(十二)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1、成立“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廷杰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副组长:郭进挺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袁进琳 自治区水利厅厅长
马 明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路 芳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自治区监察厅、党委宣传部、编办、信访局、物价局、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水利厅、计生委、审计厅、电力公司、农垦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
各有关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
2、建立完善移民管理机构
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在水利厅设立办事机构,将现有的“宁夏青铜峡水库移民办公室”更名为“宁夏水库移民管理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承办日常工作;
(2)组织、指导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3)负责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全区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解读和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社会稳定工作;
(5)监督、指导全区新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审查、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方案,监督实施,组织验收;
(6)组织全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的后期评估。
有关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日常工作。
3、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
(1)加强领导。自治区和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切实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
(2)明确责任。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和人员;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水库移民工作经费;监察、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工作。
(3)自治区与有关县(市、区)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社会稳定。
(十三)充分发挥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1、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
2、乡级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参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密切注视辖区移民群众的情绪动向,对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处理、早消除,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3、村级组织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如实反映社情民意,贴近群众,耐心做好说服教育、政策讲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积极带领广大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生产生活水平。
(十四)妥善解决其他问题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可能带来一些连带影响,引发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要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妥善予以解决。
1、对大中型水库非农业户口移民中生活确实困难的,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程序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2、通过提高自治区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待中央批准后实施。
3、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十五)努力化解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不稳定因素
1、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各级人民政府、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移民工作的重点,把不出现群体性事件作为移民工作的基本要求,高度重视,依法办事,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应急方案。
2、做好已有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工作。
3、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
自治区及市、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筹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同时申请中央从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处置突发事件。
4、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
畅通信访渠道,开通信访热线,使水库移民群众能够依法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合理合法要求。对移民反映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及时研究答复,疏导情绪,化解矛盾,解决困难,预防各种矛盾的积累和激化。
同时,坚决打击极少数借机闹事、破坏社会稳定的不法行为。
(十六)加强宣传工作
1、宣传形式
一是制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办法;二是召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会议;三是组织学习,开展培训工作;四是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讲解工作。
特别是在与移民群众面对面开展工作时,要积极采取组织宣传队、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公布咨询电话、设立现场咨询点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工作。
2、宣传要求
在各级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扎扎实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宣传的内容要与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政策贯彻落实“四统一”,即“口径统一、解释统一、时间统一、程序统一”,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3、时间安排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召开全区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有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精神,安排部署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全面启动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与此同时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