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区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区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督促检查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对部分自治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对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积极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联系,查找不足,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学习,尽快纠正和弥补本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不足,继续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
二○○七年一月五日
关于全区行政执法机关推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91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组成4个检查组,于2006年11月27日至12月12日,对26个自治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5个地级市人民政府、5个县级人民政府及其20个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组织领导和学习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比较重视,都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法制、监察、人事及主要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处室为成员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摆上了重要日程,研究部署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明确了责任分工,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机构协调指导、各行政执法单位认真实施的良好局面。如:中卫市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工作措施、组织领导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加强督促检查,针对一些部门工作力度不够等问题,进行了专项督促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狠抓落实。吴忠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会议上强调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抽查了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明确要求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各被检查单位都能结合自身实际,通过自学和召开专题学习会、座谈会或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学习和培训。部分单位还采用印发宣传材料、新闻专题报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宣传。吴忠市人民政府还专门举办了“全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培训班”,保证了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情况
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及职权已经全部梳理完毕。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8月16日和2006年9月22日分两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登载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宁夏政府法制网上。并汇编成册,印发给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依据,分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梳理、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的参照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作为监督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也已将其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及职权审核、确认完毕,进行了公布,登载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其他市、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及职权审核确认工作大部分已接近尾声,有些还在进行当中。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的情况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农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经过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行政执法职权,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岗位的设置,将法定职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职权基本上做到了科学、合理、明确,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比较清晰地确定了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职责,并规定了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以及承担执法责任的具体种类、内容和程序。其他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是按照粗线条的“三定方案”进行职权分解的,但也基本上做到了执法流程清楚、期限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执法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方法。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及评议考核情况
被检查单位均已建立了与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得比较齐全,责任追究制度开展得时间早,制定得比较详细,可操作性比较强,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为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一批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举报投诉制度,实行24小时受理举报和双休日值班制度。银川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出台了评议考核办法和措施。金凤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9项配套制度。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市、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汇编成册。特别是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区率先建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所检查的市、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大部分已建立了具体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的评议考核纳入了年度总体目标,进行了统一安排。自治区审计厅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石嘴山市工商局认真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银川市园林局严格奖惩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不断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与此同时,对一些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执法人员给予了奖励。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责任考核标准均超过了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标准,其中公安厅行政执法的考评分值占到了年度总体目标的70%以上。吴忠市人民政府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考核分值占到年度总体目标考核的15%,中卫市行政执法考评分值在年度总体目标管理考核中占2%,金凤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分值在年度总体目标考核中占5%,青铜峡市政府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了对下属各单位年度考核的总目标,分值占6%。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都开展了规范政执法主体的活动,清理整顿了行政执法队伍。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上岗培训,按规定领取了行政执法证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基本上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大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认识到行政执法的质量决定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把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本单位行政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加大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行政执法部门形成了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的制度,除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外,还把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经常化。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抓好人员培训的基础上,还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激励机制。如自治区工商局在吴忠市工商局试点,从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入手,开展行政执法能力等级认定活动,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公安系统将民警的日常执法行为、法律学习培训与职务任免、奖励晋升有效地挂起钩来,形成了比较有效的激励机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交流和培训,通过案卷评议等措施来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是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和积极性有了明显提高。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使行政执法机关,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认识到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作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存在的差距及正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方法等方面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实现了由要我搞行政执法责任制到我要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可喜转变。
二是依法行政的观念和素质有了明显增强。通过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厘清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强化了对行政执法活动过程的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石嘴山市工商局明确提出:“依法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生命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立局之本、成事之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敢打胜仗、取得佳绩的重要保障。”
三是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理清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同时也使行政执法主体认识到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力之外的权力,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行使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既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又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都属于行政违法;为分解职权和有效防止滥用权力、越权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打下了基础。通过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和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不仅使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权责得到明确,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有效地改变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通过执法考核,评查执法案卷,大大提高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程度,有效防止和纠正了一批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通过严格兑现奖惩措施,推动了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激发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凡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力度大的部门,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如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许多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减少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撤销率,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满意度也在不断提高。
四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不仅厘清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也界定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边界”,加快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布行政执法依据,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打下了基础,有力地推进了政务公开。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过程中,协调和处理了大量的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使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交叉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进一步理顺了行政执法体制。
五是对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凡是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及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人员力量较强的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不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得及时、顺利、深入,而且推进依法行政的其他各方面工作与没有设立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单位相比都有明显的不同。有的领导说:对法制机构建设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反应了领导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视程度。
六是制度建设有了明显的进步。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大多建立起了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的责任制度,有些制度运行后,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行政执法效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还不到位。个别市、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还不到位,尚未把这项工作从依法行政的全局、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行认识,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从工作进度看,有上紧下松的现象,尤其是县级以下的行政执法部门表现较为突出,有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甚至有个别行政执法单位的领导,仍习惯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问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对本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抓得不紧,工作进度慢,存在上面推一下动一下的现象。部分单位未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总体目标。
二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仍停留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阶段,尚未按要求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由于受法制工作力量薄弱等因素的影响,隆德等县(区)人民政府仅完成了部分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西吉县、海原县人民政府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尚未开展。
三是职权分解工作不到位。有的行政执法单位职权分解工作尚未展开,部分开展了职权分解的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与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对职权的分解还停留在“三定方案”上,未能根据经政府确认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主体及职权进行分解,因而分解的不是法定职权,留下了有可能越权执法和行政不作为的隐患。同时,行政执法流程不够清晰,没有设定具体到每一个岗位的具体权限及时限,致使标准不明,责任不清,有的单位甚至还没有制定工作流程。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认识有偏差,制定出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缺乏可操作性。部分行政执法单位未按要求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汇编工作。
四是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督促检查不够,指导不力。部分市、县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监督指导力度不够,致使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度缓慢,甚至有的县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和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尚未真正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五是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现状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不适应。由于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均在政府办挂牌,多数未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普遍缺少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致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基层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执法程序错误、适用法律失当的现象,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
六是个别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尚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明确。如,自治区扫黄打黑办同时执行几个行政部门的职权,既无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
四、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应当进一步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法的学习,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机构人员到位、保障措施到位,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能够尽快落到实处。
二是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负起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督促指导责任,确保所辖市、县(区)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能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尽快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三是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选配法律素质好、作风过硬的专职人员到法制工作机构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积极发挥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是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长期坚持执行的工作制度,必须做到常抓不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06〕44号)规定,继续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梳理,审查确认公布工作尚未完成的,应当抓紧时间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审查、确认、公布梳理结果;分解职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和不同岗位在执法流程中所处的环节,重新按照经政府审查确认公布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分解。相关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的,应当继续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对于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的联系,及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