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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省道、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省道、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省道、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升我市公路品位,提高公路综合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国省道、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现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等为依据,以加快公路建设、完善公路设施、加强路域综合治理、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构建畅通、安全、舒适、优美的交通环境,进一步增强交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二、总体目标
2.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至2010年前后,全市70%以上的国省道、30%以上的农村公路达到文明样板路标准。
三、创建要求
3.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擅自设置地磅、大型非公路标志、广告牌、宣传牌及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包括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挖掘、采矿、取土、挖沟引水、排放污水、烧窑制坯;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不得停车占道、违法侵占、设置废品收购和林木加工等有碍观瞻的构筑物;加油站、支线路口、住宅庭院、店铺等搭接公路时,在距路面边缘3米内不得高于路面,并不得影响公路路面及边沟排水;公路边沟内不得残留种植物、农作物秸秆;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5.穿集镇路段不得骑路逢集、占道经营;路面不得存有生活垃圾、饭店污水杂物、摊点弃物;路肩和边沟内不得放置杂物、堆积物;不得人为拆除、损坏隔离明沟、矮墙、栅栏、绿化带等设施。
6.切实重视超限车辆的协调整治,积极组织交通、公路、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开展区域性集中整治活动,使辖区内超限运输得到有效遏制。
四、创建重点
7.加强国省道、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范围的整治工作。严格禁止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公路不少于5米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不得擅自设置地磅、大型非公路标志、广告牌和宣传牌等;严禁在公路边沟外缘1米公路用地范围内(无边沟的路段应从公路外缘5米范围内)违规搭接、非法设置广告牌、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堆放垃圾和堆积物以及取土和种植作物等任何违法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要按照市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落实国省道、农村公路路肩培护整修。同时,要按照交通公路部门的规范要求做好绿化工作。
8.加强穿集镇路段和城乡结合路段的治理整顿工作。重点是整治骑路逢集、占道经营、路肩乱堆乱放、随意停车占道、违法与公路搭接和侵占路产路权的现象。今明两年,治理重点路段是泗县G104大庄段、屏山段和大营段,S303草庙段和长沟段;灵璧S201尤集段和杨疃段,S303虞姬段、娄庄段和葛店段;?桥区G206曹村段、闵贤段、夹沟段、符离段和蕲县段,S303大店段、朱仙庄段和西二铺段;萧县G310杨楼段和黄口段,G311红庙段和青龙集段,S301官桥段、马井段和黄口段,S101青龙集段、张庄寨段、大屯段;砀山S101陈寨段、关帝庙段、朱楼段以及部分县乡公路穿集镇路段。
各县区政府要在今年内,安排沿线乡镇政府按照文明样板路要求,从发展地方经济、创建文明乡镇的高度,规划建设各类集贸市场,将沿路形成的集贸市场进行搬迁,彻底解决长期形成的占道经营问题。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和路段长责任制,加强对穿集镇和城乡结合路段的管理,清除垃圾、疏通排水边沟、保持“一隔三化”设施完好,确保穿集镇路段和城乡结合路段脏、乱、差等情况得到根本好转。
9.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在纠风部门的监督下,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依靠固定和移动治超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先卸载后处罚,并严格禁止55吨以上车辆通过国省道、重要县道桥梁;对国省道、重要县道危桥及农村公路桥涵,通过车辆不得超过设定载荷。加强国省道和农村公路路面治理力度,确保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站点的治安维护,加大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农村公路治超工作。
10.加强抛洒物污染路面的治理。在纠风部门的监督下,交通、公路、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抛洒物污染路面的车辆,公路交通执法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要消除违法状态,实行覆盖,防止污染路面;对公路沿线的石料场、小煤场及各类货物分装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予以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运输车辆必须实行覆盖后才能允许上路,强化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确保车辆源头装载符合要求。
11.加强日常养护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要根据公路分级管理精神和文明样板路建设要求,进一步健全国省道、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机制,完善日常养护措施。要求做到: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平整、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地名牌、指路标志、安全标志规范齐全;公路绿化齐全美观。逐步实施GBM工程,力争构建优美公路交通环境。
五、保障措施
12.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国省道、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紧抓不放,务求实效。各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组织,按照创建文明样板路要求统筹规划,精心指挥、协调、督促、检查,重点解决侵占路产路权、穿集镇路段占道经营、城乡结合路段脏乱差、运输车辆抛洒物污染路面以及超限超载问题。
13.大力宣传。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作用,通过多种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创建国省道、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的目标、意见、内容、创建重点,宣传创建工作的先进典型,不断浓厚创建工作氛围,为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14.密切协作。规划部门应扎实做好小城镇建设和集市贸易场所规划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穿越集镇公路的安全管理,及时清除路障及乱停乱放车辆,并依法保障集市贸易场所迁移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集市贸易场所的秩序管理,依法取缔占道经营和无照经营。配合乡镇政府对穿集镇公路的集市贸易场所迁移。
15.严格考核。为加强对国省道、农村公路创建文明样板路的督察、考核工作,宿州市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并将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国省道、农村公路创建文明样板路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对任务完成好的县区,特别是穿集镇治理工作较好的县区,予以通报和表彰,年底文明样板路综合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县区,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90分以上的县区给予10万元奖励;对国省道、农村公路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影响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创建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政府也应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查力度,明确国省道、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入乡镇政府全年工作的考核内容,明确责任,严格奖惩。对主抓不力,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文明样板创建工作考核办法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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