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淮府[2007]4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民政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民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的民政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民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线,牢固树立民政为民的核心理念,着眼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着眼于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投入机制,完善服务设施,推进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2.总体思路。“十一五”时期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和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初步形成社会福利事业多元化发展新格局,城乡社区建设深入推进,民间组织发展规范有序,优抚安置保障扎实有力,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民主政治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社会福利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民政事业发展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目标任务。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拥军优抚安置体系、公共事务管理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使全市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的新淮南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开创我市民政工作的新局面
(一)切实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构建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淮府[2006]51号),保障民生,维护民利,着力构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网络,逐步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特困救助、临时救济、医疗救助为重要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4.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实施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并搞好与再就业、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制度的衔接;各级财政要将低保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兑现;市和县 (区)都要设立低保工作专门机构,落实工作经费;乡镇(街道)、村(居)也要确定专职人员,做好申报和审批前的各项工作。严格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5.健全和完善救灾工作预警机制。县(区)政府要适应救灾形势的需要,修订救灾工作应急预案,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装备配置、灾害信息评估、紧急救援和综合协调工作,并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救灾经费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程序,建设城乡社区应急救助平台,确保受灾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6.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县(区)要结合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问题。
7.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认真做好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实际困难的救助工作。同时,要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之间,尤其是与教育、住房、司法等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提高社会救助资源利用效能,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帮助。
8.认真贯彻落实《五保供养条例》。进一步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确保供养资金落实。健全五保供养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将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直接支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到2010年全面完成全市设施陈旧的农村敬老院的改扩建工作,五保户集中居住率在73%,其中在敬老院集中供养达到25%。
9.健全和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机制。开展经常性社会救助活动,多渠道发挥公益性民间组织在社会捐助中的作用。强化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加强社会捐赠管理,在城市街道和社区普遍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深入开展专项和经常性捐赠活动,到2010年逐步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捐助接收网络,使社会捐助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大力推进城市和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
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着力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
10.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居民功能。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2010年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县(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乡镇(街道)不低于400平方米。建立社区建设发展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和促进社区建设。依法推进社居委直接选举工作,到2010年直选率在30%以上。建立社居委工作人员生活待遇与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相适应的增长机制。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教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充分发挥政府、社区、民间组织、驻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完善居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逐步理顺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到2010年初步建立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同时,有步骤地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固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11.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级事务程序。紧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继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依法组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确保有选举权的村民群众参选率在85%以上,村委会按时换届率在95%以上。扎实开展村民自治示范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市村民自治示范村达标比例要在80%以上。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积极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科技、教育、文化、劳动、法律等服务进农村社区,逐步建立健全有效覆盖、有序参与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努力把我市的广大农村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和谐、民主的新型农村社区。
12.引导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民间组织体系和法制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重点培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公益慈善类、基层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引导各类基金会和社会事业类民间组织发展。指导民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加强诚信建设,提高民间组织公信力和活动的透明度。推进政社分开,增强民间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要依法加强监管,完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大对非法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促进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全面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完善拥军优抚安置保障体系
双拥工作是新时期巩固国防、发展军政军民关系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多年来,经过全市军民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双拥模范城全国“四连冠”和全省“六连冠”的辉煌成就。面对新的双拥形势,要进一步加大双拥工作力度。
13.继续深化双拥模范城的创建活动。以全市双拥模范单位命名表彰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县(区)和双拥模范乡镇(街道)、单位活动;调整和充实市、县(区)双拥工作委员会成员,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引导新型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参与拥军;落实对部队和官兵、伤残军人、军嫂等对象的社会优待,拓宽双拥工作的领域和范围;积极开展涉军维权工作,巩固和扩大双拥创建成果,进一步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不断提升高标准创建双拥模范城的水平。
14.健全和完善优待抚恤定补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将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并将抚恤、定补、优待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把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体系,制定并落实医疗费减免政策,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卫生资源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质优价的医疗服务。维护和建设好各类烈士纪念建筑物,发挥教育群众、增强爱国情感、培育民族精神。
15.继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的途径和方法,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确保完成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把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培训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把退役土兵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教育或社会再就业培训体系。加强军休和军供工作,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四)不断提高专项社会行政事物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公共社会事务管理体系
公共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区划管理、地名设标、界线、婚姻和殡葬管理为重点,全面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公共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16.加强区划管理和地名命名工作。适应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适时做好行政区划的调整工作,优化行政区划布局;继续稳步推进乡镇、村合并调整工作,促进中心镇发展;有计划地做好撤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和“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依法加强边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完成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地名数据库,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全面开展县乡镇地名设标和地名数据库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17.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力度,改进丧葬服务方式,提倡绿色殡葬,提高殡仪服务水平。规范殡葬服务市场,加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室的管理,坚决遏制公墓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县(区)要制定出本地区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兴建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存放室,实现骨灰集中安葬(安放)和统一管理。到2007年底国道、省道、县道等主干道和铁路两侧,各风景区范围内无暴露性坟墓,到2008年底平坟还林还田任务基本完成。
18.加强其它专项社会事务工作。根据自愿受助、依法救助和无偿救助的原则,采取主动救助、分类救助的办法,重点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患重病、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加强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创建“和谐家庭”的要求,深化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创建文明和谐的婚姻登记机关,不断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全部实现县(区)集中登记和信息化管理。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
以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目标,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不同群体的特点,健全各项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逐步扩大惠及范围,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新的发展。
19.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福利设施,逐步建设一批以老年服务为主体的福利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全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广泛开展多形式的居家养老和集中养老服务。落实孤儿养育、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综合救助政策,采取集中供养、家庭收养、社会寄养等多种方式,提高孤儿养育水平。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指导和管理。逐步形成以家庭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面向社会公众、多元化投资、多层次发展、专业化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新格局。
20.积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积极培育发展各类社会慈善组织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扶持政策和志愿者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各项激励、保障制度,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加大慈善捐赠的政策支持,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要弘扬慈善精神,提升公众慈善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团结互助、和衷共济、扶贫济困、平等友爱的社会风尚,形成政府支持、社会举办、公众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21.加大福利彩票发行力度。大力发展福利彩票事业,坚持宗旨,规范管理,安全运营,健康发展,积极调整和优化站点的布局,拓宽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逐步扩大社会福利彩票发行量。加强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彩票公益金全部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22.认真落实社会为老优待服务政策。发展老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老龄服务。城市要大力推行“依托社区,集中、分散、居家三位一体,以居家为主”的养老方式,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农村要积极推广寄养、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建立维权卡等养老保障制度。加大财政对老龄服务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龄服务业。到2010年,县(区)要有一所综合性老年服务机构,每个街道有一所老年之家。
三、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
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
2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把民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民政工作负总责,经常、主动了解民政工作情况,指导帮助民政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着力研究解决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把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
24.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证民政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认真安排好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福利和抚恤补助所需的资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生活权益。要加强对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和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25.加强绩效管理。各级宣传、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人事(编制)、劳动保障、教育、公安、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民政工作,努力为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创造良好条件。民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为此,要把民政工作纳入市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对涉及全市大局的民政重点工作要定期检查、定期通报,以此推动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6.加强作风改进。要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设立民政社会事务所,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村(居)也要确定专职的民政工作人员,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民政工作力量在基层得到加强。各级民政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多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公益类民间组织和家庭生活服务等领域的社会工作岗位,提高民政工作领域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
二OO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