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意见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意见

池政办〔2007〕39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经省十届人大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对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是认真宣传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是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切实保证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要着重清理授权和委托执法的组织,对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或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而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要坚决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清理结果要及时予以公告。

  三是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做好今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目标、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以及应承担的执法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考核标准,市政府要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检查,对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行政问责制。

  五是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异议审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审查职能,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备案合格率较低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六是继续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调整、废止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推行行政许可的便民、高效和公开运作,加大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禁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防止“回潮”和反弹,对违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七是不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按规定领取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之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有《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二??七年六月五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