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07〕4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国家财经纪律的要求,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切实解决多头开户、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等问题。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这次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顺利进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二○○七年五月)
根据《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77号)及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31号)要求,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对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向财政部门报送了《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统计表》,清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银行账户开设、变更、终止等行为不规范、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在一部分单位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监管,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市政府决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银行账户的目的和范围
通过清理,全面摸清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撤并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结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强化各单位银行账户财务统管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清理游离于单位法定账簿之外的资金,清查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规范开户行为,建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户的财政审批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多头开户;建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工作。
清理银行账户的范围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
二、清理银行账户的组织领导
清理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保证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和协调。本次清理银行账户工作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监察局、市审计局配合。市财政局负责清理整顿银行账户的政策指导和具体工作,整理汇总清理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并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督促各商业银行依法及时办理。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负责对市直各部门、单位账户开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将详细情况报送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对瞒报、漏报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情况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机构及当事人的责任。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市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市审计局结合日常审计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清理银行账户的步骤和要求
清理银行账户工作分自查、核查和规范账户设置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07年6月30日前,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蚌埠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142号)的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对现有银行账户逐一作出保留、撤销、归并等处理意见。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自纠情况负责,认真审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各主管部门要于2007年 6 月 30 日前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蚌埠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包括软盘,填表说明见附件3)、单位拟保留账户的文件依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逾期未报或瞒报、漏报的单位,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将要求开户银行撤销其相关账户;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于6月30日前将《蚌埠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清单》(附件2,包括软盘)报送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阶段:核查阶段。2007年8月31日前,由市财政局组织力量对第一阶段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对被核查单位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三阶段:账户批复阶段。9月30日前,市财政局根据《蚌埠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符合账户开设条件的账户以书面形式批复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抄送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作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单位开设账户的依据。财政部门将此次批复的账户作为单位的初始备案账户,凡未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律视为违规账户,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清理银行账户过程中,市直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财政审批和备案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有关部门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法规,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1.蚌埠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情况汇总表
2.蚌埠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清单
3.蚌埠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情况汇总表填报说明
附件1
附件2
蚌埠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户清单
附件3
蚌埠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
自查情况汇总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情况如实填报,上报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要有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名。
二、本表“账户名称”栏应填列单位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全称。
三、本表“资金来源”栏按财政拨款、基建资金、党费工会经费、贷款资金等选择填列。
四、本表“账户类型”栏按基本存款户、一般存款户、专用存款户、临时性账户等选择填列。
五、本表“单位意见”栏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保留、撤销、归并等选择填列,对需保留的账户要附相关文件依据复印件。
六、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财政局业务科室、国库科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七、本表在报送纸质表格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