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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淮府[2007]4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71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和生态城市的战略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完成和超额完成了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总量减排任务,全市环境质量基本稳定,局部地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重点污染源治理和监控取得较大成效,淮河水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辐射安全监管得到加强,全民环境意识进一步提高。但是,从总体和趋势上看,我市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一是生态环境破坏有日益加重的趋势,矿山开发和电力工业发展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压力加大;二是产业布局决定了资源和能源消耗较高;三是环境基础设施不够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四是淮河水污染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五是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有待加强;六是环境保护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和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有待提高。同时,一些地区和企业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全市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小康淮南、生态淮南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整体推进全市生态保护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落实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忧患意识,把环境保护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民生工程摆上突出位置,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要求、更硬的措施,把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明确目标,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城矿发展,着力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

  (三)环境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4%,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7.33%,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以上。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目标的情一14一况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城镇空气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天数占全年天数的90%,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22%,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进一步增加,主要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沿淮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辐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到2020年,全市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健全机制,依法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力度

  (一)以污染防治为重点,切实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将污染排放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县区和企业单位。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产限排;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一律停产整治;污染严重的,要挂牌督办,公开曝光;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全面加强水、气污染防治。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提高运行负荷,2007年运行负荷率要达到90%以上,废水排放实现稳定达标。加快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凤台县污水处理厂实施进度。2007年6月底前,凤台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2007年底前,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抓紧组织实施淮河“十一五”污染防治规划,市垃圾卫生填埋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及区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工程,力争早日开工建设。加大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力度,收费标准要提高到每吨不低于0.8元,做到应收尽收。到2010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2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凤台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依法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快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以二氧化硫治理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凡新(扩)建燃煤机组要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并同步投入运行、同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国家政策,加快燃煤电厂老机组脱硫改造步伐,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工程;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一律关停。加大建材行业、燃煤锅炉、汽车尾气和噪声污染整治力度,削减污染排放。2007年底前,所有重点污染源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二)以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为抓手,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项目。对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新、改、扩建项目,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不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发改委不得核准和审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得予以贷款,供电企业不予供电。2007年6月底前,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省级工业园区,不准审批新建项目;2007年底前,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各类工业聚集区,不准审批新建项目;凡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县区和单位,限制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要依法进行环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以资源综合利用为途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定全市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专项规划及推进计划。重点开展煤矸石、粉煤灰、瓦斯及化工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工作。支持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并强制审计,实行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有序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消费方式,推广使用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四)以完善机制为保证,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从2008年起,各级政府要建立环保支出财政科目,每年财政对环保的投入要高于GDP的增长幅度。积极探索我市生态补偿办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的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改费制度。各级财政要在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同时,努力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BOT、TOT等方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五)以百镇千村万户工程建设为依托,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对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开展土壤修复与综合整治试点示范。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推进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实施农村小康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推进“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力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加大改水、改厕、改圈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沼气,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畜禽养殖排放物和农作物秸秆,着力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以建设生态淮南为目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实施《淮南生态市建设规划》,抓好生态省建设综合示范基地、重大项目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促进沿淮调蓄洪生态功能区建设,恢复沿淮湖泊洼地生态功能。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重点建设淮河生态防护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平原绿化、绿色长廊工程,加大水土保持工作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强化外来有害物种防控。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交通干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矿山开采活动,抓好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和闭坑后的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七)以确保环境安全为准则,切实做好放射源、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建立辐射安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放射源和危险废物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撑体系。做好废弃放射源的收缴和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八)以提高效能为核心,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和能力建设。要根据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充实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队伍,加强辐射污染管理机构建设。2007年底,市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要求的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2010年底,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建设重点饮用水源地和重点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完善环境监测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07年底,市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2008年底,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制定并完善各级各类环境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装备。

  四、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一)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重要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考核并公布结果。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评优创先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单位,一律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削减任务;因领导不力或决策不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问责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三)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决策,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各级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用、市容、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四)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环保知识,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建设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环境质量公告,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布主要行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情况。定期公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和市界入出境断面水质等环境信息。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地区和企业单位,要公开曝光,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市绩效办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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