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南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府办[2007]37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淮南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
一是完善并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2000年以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要停业或关闭;2000年以前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超标排放的,要停产治理,直至停业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制定或完善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是对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整治,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开展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一是省级工业园区和山南新区6月底均需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其他工业园区年底均需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园区内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停止生产或停建,并给予处罚。二是彻底清理、纠正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对发布实施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9月底前彻底纠正和废止。三是环境质量未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四是对未同步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按上限给予处罚。五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按上限给予处罚。六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七是对工业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同时责令入网污水排放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集中整治化工行业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对化工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重点对沿淮河及人口稠密地区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一是对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依法予以关闭,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吊销执照。三是对已淘汰的化工企业,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四是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化工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并按上限给予处罚;对虽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或限产治理。五是未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或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不完善的,7月底前完成整改。六是所有排放水污染物的化工企业需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年底前,未完成安装的,依法按上限给予处罚。
2.对建材行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采石、加工和石灰窑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水泥和其他建材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水泥和其他建材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的水泥、采石、加工和石灰窑等建材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3.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依法关闭的小造纸企业,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
4.对钢铁、焦炭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钢铁、焦炭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钢铁、焦炭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钢铁、焦炭生产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5.对涉铅的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铅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二是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燃煤反射炉的铅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企业自律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监察机关负责按照中纪委和省纪委七次全会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令整改和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河流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市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监管。
市容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软硬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加大惩治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一是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二是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违法企业开展一次“回头看”,对于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三是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机关做出通报。四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对受到奖惩的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限批力度。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对列入挂牌督办案件,必须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袒护、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地区以及不按要求整改、顶风违法的企业,要实行“限批”,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切实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凡是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职能部门凡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一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没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地方政府查办不力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要深入基层、企业和农村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随时曝光。采取每月一次新闻发布会的形式,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六)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周向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级政府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通报批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1日-5月31日)
5月中旬,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工作,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于5月2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6月1日-10月31日)
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化工行业进行集中楚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7年11月1日-11月30日)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附件:淮南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淮南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诚(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学如(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成祖德(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 琦(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苏 静(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 成(市国资委副主任)
达多荣(市监察局副局长)
谢家忠(市司法局副局长)
宫传敏(市市容局副局长)
石庆球(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王寅生(市水利局副局长)
邓之海(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家敏(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保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汪 宏(淮南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邓之海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