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巢政办〔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巢湖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2007年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紧紧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业或关闭;对2000年以前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排污口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超标排放的,要停产治理,直至停业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是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或者没有制定尾矿库垮坝、漫顶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五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着力解决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经济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下同)环境管理、区域环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和企业超标排放等问题。一是各工业园区必须服从环保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执法;二是各工业园区要于今年六月底前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审批,逾期未能履行的,停批园区所有建设项目。三是彻底清理、纠正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发布实施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做法和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彻底纠正。四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五是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从重处罚。六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七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限期治理,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深入开展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全面清理和整治涉铅企业。一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全面清理和整治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注销营业执照。二是对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线,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前必须淘汰到位。三是对已关闭的小造纸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取缔不彻底和死灰复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再生纸企业必须做到污水零排放,达不到零排放要求的或其他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3、继续深入开展水泥行业污染整治。进一步巩固去年全市水泥企业粉尘污染整治工作成果,已通过整治验收的水泥企业,补缺补差、完善到位,除尘设施坚持正常运行,发现停运除尘设施、违法排污的企业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出现两次以上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对尚未完成整治验收的水泥企业必须在6月底前整治到位,逾期未通过整治验收的,由县、区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四)集中整治化工(化肥)行业
对全市化工(化肥)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一是7月底前制定完善好环境应急预案,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注销或吊销执照,并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三是对过去已淘汰的一些化工企业,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经技术改造后重新开工生产的,要按新建项目重新审核。四是对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从重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限期或限产治理。五是所有水污染化工企业须全部安装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11月底前,未完成安装的,责令停产治理,并处罚款。
(五)深入开展城区“三产扰民”整治
各地要在2006年集中整治城区“三产扰民”工作的基础上,对城区噪声、烟尘、油烟等环境污染问题继续进行全面清查,制定整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并对锅炉烟尘、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业环境污染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区政府也要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经济部门负责宣传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监察机关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水务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企业质量技术监管,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市容环境管理,做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电力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加大监测力度。市、县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沟和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随机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认真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政府,对致使水质状况恶化的污染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各县区上报市级挂牌督办案件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件。对挂牌督办案件,必须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将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实行区域限批。
(四)加大惩治力度。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一是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问题的企业责任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二是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违法企业开展一次“回头看”,对于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依法从重处罚,并足额追缴排污费。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机关做出通报。四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市环保局将违法排污并受到处罚的企业名单上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监会通报。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做出处理决定。凡各地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同一企业因同一问题被上级环保部门查处三次的、应该追究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各县区要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要随时曝光。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加大情况报告和督查力度。各县区要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本级政府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于6月、8月、9月和10月分别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集中督查。
(八)建立和完善环保工作长效机制。要严格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追究制、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全面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完善公众监督机制,维护和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认真执行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协同配合,限期办结。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和国家、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信息报送的联系部门、主管领导、联系人电话号码报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在6月底前对专项行动工作重点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根据调查情况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并将整治情况分别于7-10月的每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1月上旬将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表彰阶段(12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结果于12月上旬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并按照国家、省里的统一部署,做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工作。
附件
巢湖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吴晓天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吕晓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苏惠民 市环保局局长
赵建洲 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 王晓云 市发改委副主任
孙 清 市经委总工程师
项红星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敬玉 市水务局副局长
刘 斌 市建委副主任
夏维能 市环保局副局长
许泽生 市工商局副局长
余国长 市安监局副局长
徐 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钱 诚 市市容局副局长
韩学民 市电力公司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梅占永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传真:0565-2319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