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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进一步规范国旗升挂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进一步规范国旗升挂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进一步规范国旗升挂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07〕3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体市民的国家观念,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贯彻执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旗升挂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规范做好国旗升挂工作,事关国家尊严和形象。各级各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切实做好国旗升挂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有条件的也应升挂国旗。
三、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四、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五、举行全市性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承办单位可以升挂国旗。
六、国旗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要求升挂,并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七、要根据场所情况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的通用尺度的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八、升挂国旗应由专人负责,并按规范要求做好日常管护工作。
九、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国旗升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贯彻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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