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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六政〔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7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07〕41号)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地跨淮河、巢湖流域,在国家重点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流域中涉及“一湖一河”,同时又是省会合肥及下游的重要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自1997年淮河流域、1999年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以来,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工业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目标责任书范围内,实现了境内主要河流水质初步好转。但我市人口众多,经济欠发达,需要加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同时,环保投入严重不足,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滞后,欠账较多,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这些问题不尽快解决,将严重制约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及环保优先的指导思想,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又好又快的发展上来,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经济发展,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切实走出认识上的误区,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暂时和局部经济利益的行为,把水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要求、更硬的措施,努力把水污染防治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二、突出重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2007年底前,霍山县污水处理厂要建成投运;2008年6月底前,寿县污水处理厂要建成投运;霍邱县污水处理厂要在2007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金寨县污水处理厂要在2007年底前开工建设,2008年底前建成投运;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建设,配套建设脱氮设施,今年年底运行负荷率要达到75%以上。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83号令),按照污水处理费每吨不低于0.8元的标准,做到应收尽收。2007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开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三)严格执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一定要负起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尽快拿出落实方案,排出进度计划,按月报送市政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对各县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运行负荷、污水处理收费率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结果报市政府,并报省政府备案。对未完成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的,市有关部门一律暂停审批、转报该县区所有建设项目。
  三、多措并举,加强重点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都要做到持证排污,认真做好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监督。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要限产限排。对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要挂牌督办并公开曝光;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停产整治期间,发展改革、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对其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转报。有关部门一律取消该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所有评先表彰资格。
  (二)2007年底,所有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都要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监控中心联网,保证企业能够稳定达标。
  (三)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扎实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自2007年6月起,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重点企业环境信息。自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
  (四)要严把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关。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转报,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批准用地手续,电力部门不予供电。2007年6月底前,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完成建设规划的环评与报批工作。凡是县区区域内出现1起建设项目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市环保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审批或转报该县区所有建设项目环评,直至整改到位。
  四、标本兼治,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
  (一)加强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对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企业,一律责令其停产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加快六安城区备用水源建设。
  (二)认真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各级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计划行动》的具体要求,采取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的原则,用3―5年时间,切实解决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要在认真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带动、社会联动”等方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加快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建设。
  五、加大投入,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一)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建设。2008年底前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环境监察机构一级标准化建设要求;2010年底前,各县要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要求。
  (二)完善环境监控网络。2007年底前,完成罗管闸、大店岗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并投入使用。2008年底前,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达到国家制定的二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2010年底前,各县环境监测站要达到三级站建设标准。
  (三)由市环保局牵头,加快市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在2008年底前投入使用。
  (四)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各地要制定并完善各级各类环境应急预案,2010年底前,各县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
  (五)各级政府要将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资金和正常运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加强考核,认真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一)加强领导与考核。各级政府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地要及时分解和落实目标责任书,2007年起,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市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上进行说明,并汇报整改措施。
  (二)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对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削减任务;或因领导不力或决策失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或因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重新恢复生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投产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污染项目的,一律取消县(区)政府当年各类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三)明确分工与职责。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并依据监察部、环保总局第10号令《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依纪依法追究违法排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加强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环保能力建设的投入,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支持本地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
  建设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完成企业化改制,实行市场化运营。
  水利部门要根据水质水量情况,合理制定、实施水资源调度计划,做好生态用水的保障工作。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对淮河治污实行统一监管,统一发布水质监测数据等环境信息。对污染严重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要及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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