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07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07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
铜政办〔2007〕2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2007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铜陵市2007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和省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调动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实现“十一五”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5%的目标,现提出2007年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要点。
一、强化监督,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一)2007年节能工作目标。全市万元GDP能耗比上年下降4.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21户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13万吨标煤以上,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委)
(二)实施“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目标办、市经委)
(三)建立全市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分县区GDP综合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委)
(四)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配合省、市人大组织一次节能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各县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实施情况,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节能方案的落实等情况。(责任单位:市经委)
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五)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延伸产业链、发展深加工,促进铜、建材、能源、化工等支柱产业结构的提升;培育发展装备制造、新材料、医药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逐步提高低能源、资源消耗产业的比重,降低产业用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
(六)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项目,禁止新上高污染项目,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水泥行业的淘汰落后工作,拟定《铜陵市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作实施意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污染、高能耗的小水泥、小煤矿、小选厂、小球团以及各类小型铁、硫、金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统筹规划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
(七)实行差别电价。对钢铁、铁合金、水泥等八大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电力公司)
(八)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把好新建项目节能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的要求,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写、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和项目的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
三、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基础管理。
(九)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管理体系。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铜政〔2006〕74号)的要求配备能源管理、能源统计和重点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重点用能设备档案,对本企业的重点用能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加大投入,分期分批对高耗能设备进行改造,淘汰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设备。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考核奖励机制。(责任单位:市经委)
(十)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按照国家《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
(十一)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指导企业编制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2007年4月底前,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2007年底,完成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责任单位:市经委)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
(十二)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企业工艺控制、关键设备消化吸收和生产线自动化水平,逐步提高主要产品的资源利用率、降低产品综合能耗。建立项目储备。筛选一批层次高、效益好、示范作用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和节能效果好的节能新产品、新装备,推荐申报国家节能、节水国债项目和省节能专项计划,争取国债资金和省节能基金支持。围绕实施“十大节能工程”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和《分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计划》,年内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耗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
(十三)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宣传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提高企业对实施清洁生产意义的认识,推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扶持一批采用能够使资源、能源最大限度地转为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最小的新工艺,以及对落后工艺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委)
(十四)支持一批节能技术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引进。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源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绿色制造、节电、节煤、节油、节水和绿色原料替代等技术,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委)
(十五)加快节能新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工程,运用变频调速、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加快高耗能设备的更新换代。组建节能专家队伍为企业节能降耗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突出重点,推进各领域的节能工作
(十六)加大墙材革新与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大力推进“禁实限粘”,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促进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双提高,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65%,水泥散装率达62%。(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建委)
(十七)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严格实行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积极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市政设施中推广应用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
(十八)推动交通节能。加快淘汰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老旧汽车、船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公安局)
(十九)广泛开展农村节能活动。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发展农村新能源,稳步推进农村户用沼气,积极推进秸杆气化等农村新能源建设。(责任单位:市农委)
(二十)鼓励商业和民用节能。加强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销售带有强制性能效标识的空调、冰箱等产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一)政府机关要带头开展以节电、节油为重点的节能降耗活动,率先普遍采用绿色照明,认真抓好夏季空调、冬季取暖节能。(责任单位:市行管局)
六、加强宣传,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二十二)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组织好"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节能倡议、知识竞赛、新闻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营造节约型社会良好氛围。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区县、企业、社区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形式交流节能工作动态,展示企业典型经验,推广建设节约型社会优秀成果。(责任单位:市新闻办、市经委)
七、建立激励机制
(二十三)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重点用能单位应安排资金,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结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对于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经委)
(二十四)加大投入。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形成支持节能的长期、稳定资金渠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引导专业节能制造企业和运营公司,服务于节能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委)
(二十五)落实优惠政策。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综合利用产品(企业)认定工作,按国家规定实行税收减免。根据国家将要公布的《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委)
八、加强组织协调
(二十六)定期召开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和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全市节能工作的发展战略,审定节能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督促检查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