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2007〕23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池州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促进我市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池州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发展。近年来我市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一直保持较高水平,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城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全市义务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
但是,我市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着投入相对不足、总体保障水平偏低等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义务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特别是在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是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和谐池州建设的有力保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解决,市财政对贵池区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县、区、管委会承担。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7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我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解决,市财政对贵池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从2007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全市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贷款利息由项目县(区)偿还,贷款本金从2008年起分配给各县(区)的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对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集中改造完成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当地政府另行解决。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六)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暂不纳入保障范围。
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高标准部分,地方具体分担办法按省另行规定执行。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地方承担部分的具体分担办法按省另行规定执行;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解决,市财政对贵池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四、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各地及各相关部门要抓住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历史机遇,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名单另发),具体负责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稳妥地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市、县(区)两级政府要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和安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一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中小学预算制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预算。要以学校为预算单位,村小(教学点)统一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校统一编制,由教育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中小学各项收支都要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二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和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有效使用和完整保值。三要健全监督机制。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学校收费、经费管理及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专款专用。要督促中小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督导,从2007年起,要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落实情况作为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督导检查。
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只能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严格控制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小学校摊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搭车”收取费用,不得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报纸刊物。严禁收费办班、补课,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工作量,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学校乱收费案件,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情况发生。
(三)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学龄儿童人口变动趋势,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严禁继续聘用新的代课教师,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建立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秩序,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促进教育公平。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并参与到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来,为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