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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府〔2003〕第8号令贯彻执行情况开展集中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市政府〔2003〕第8号令贯彻执行情况开展集中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市政府〔2003〕第8号令贯彻执行情况开展集中检查的通知  

宣政办〔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3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宣城市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办法》(市政府〔2003〕第8号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对砂石的需求呈快速增长的态势,部分河段出现了非法采砂、乱采滥挖的现象,对此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河道畅通和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市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对市政府第8号令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检查重点为:1、采砂点有无《采砂批准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部门的许可证,有无违规现象;2、采砂点是否在批准的规划范围内开采;3、采砂区域河道内的弃石、渣土是否清除,堆积的物料是否侵占河道滩地和过流断面,是否影响到防洪安全和环境景观,是否影响沿河工农业和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行;4、有无非法买卖河滩砂石资源的情况;5、有无偷采、盗采、乱挖滥采的地段和区域,有无砂霸、涉黑等不法份子介入采砂活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和整改措施,实行综合治理,坚决杜绝一切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我市江河防洪安全。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请于4月20日前书面报告市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督查阶段(2007年4月21日至5月10日)。督查主要内容为:各地在《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责任制情况以及当前河道采砂管理集中整顿治理情况。督查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面上检查和点上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人员等形式对河道采砂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工作领导组将适时予以通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7年5月10日以后)。在自查、整治和督查的基础上,逐步做到“依法管理、珍惜资源、规范秩序、合理开采、有效保护”。各地要围绕市政府第8号令的要求和规定,认真总结,巩固整顿治理成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检查的具体要求
(一)广泛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搞好市政府第8号令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沿河道有关乡镇的干部群众及采砂业主充分认识对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
(二)精心组织。各地在吸取和总结近年来一些行之有效河道采砂管理经验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好采砂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精心组织好这次河道采砂集中检查和整治工作。各地要召开专门会议,制定具体的自查和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采砂管理机构,抽调专管人员,切实把这次河道开采砂石集中检查抓紧抓好。
(三)严格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宣城市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办法》的要求,通力合作,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砂活动,加大对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工作的执法力度。对违反禁令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和经济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提高素质,转变作风,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四)加强领导。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把河道开采砂石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县、市、区水务局是本辖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国土、公安、安监、海事、旅游、环保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村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河道开采砂石集中检查和整顿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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