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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蚌政办〔2007〕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皖政办〔2007〕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事、监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分别将有关检查情况、清理情况按时汇总上报。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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