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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马政[2007]5号)《2007年第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景观,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

1.市市容局主管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市容局应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发展、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同时根据《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容貌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户外广告单体的外形、规格、色调、照明等实行控制性管理。《规划》应向社会公布。

2.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规划》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正常发挥,保证交通畅通、公共安全。户外广告须做到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形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与周围环境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其所有者或广告发布单位应及时整修、更新、加固或拆除。

3.本市范围内可以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包括:

(1)利用城市道路(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户外场所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屏幕、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高立柱等广告,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者长(高)在10米以上的,或者虽没有达到前述面积(长度或高度),但在一个地方连续设置5个以上相同广告的;利用飞艇、汽球、冲气式彩虹门等设置临时广告的。

(2)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户外建筑物设置、张贴广告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者长(高)在10米以上的。

(3)利用公共汽车设置面积3平方米以上广告,以及将整个汽车包装设置流动广告的。

(4)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者长(高)在10米以上户外广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山体、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影响城市景观重要节点及重要景观廊道、路段的;

(7)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

二、建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统一办理制度

1.市市容局作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牵头部门,统一受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许可事宜。

2.在统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基础上,对市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凡在道路、绿地、主要广场、主干道十字路口、城区出入口、过境公路等城市公共用地和设施,设置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市容、建设、规划、市政、园林、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工商、土地、法制、供电、宣传、气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统一审批,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实施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

1.对经营性户外广告实行有偿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公共交通场(站)、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公路两侧、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以及依附于公用建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路牌、宣传栏、橱窗、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占用其它产权单位用地和设施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市容部门统一核定。

2.市市容局具体负责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和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财政、市政、园林、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容局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马鞍山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3.经营性户外广告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立财政专户,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广告收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经营性户外广告竞拍成本开支(公告费、招标拍卖费、公证费等,行政机关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在内);

(2)拆除无主户外广告设施所需雇佣劳务人员开支;

(3)组织强制拆除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到期后未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所需雇佣劳务人员开支;

(4)户外广告整治租用和购买设备、工具、专用车辆开支;

(5)弥补全市大型公益户外广告建设资金不足;

(6)产权单位经济补偿;

(7)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劳务与设备开支;

(8)户外广告管理其他成本费用。

4.统筹安排各类公益性户外广告。进一步强化大型公益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全市城市出入口、主要路段和重要广场等地纯公益性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市市容局在城市出入口、主要路段和重要广场等地设置若干块公益性户外广告。其他单位或部门设置兼有公益和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必须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由申请单位投资建设和维护。公益性户外广告及公益版面由市市容局负责管理。各类党政机关如需在公益性广告牌上宣传本单位工作事项的,可向市市容局提出申请,由市市容局统筹安排位置、版面和使用时间。其中公益性广告画面制作安装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设置的纯公益性户外广告,接受市市容局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为商业户外广告。

四、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

1.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执法管理,及时纠正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行为。对一些破损残缺、缺字断亮的户外广告及时督促业主或广告制作单位拆除、整改或更新。对限期不拆除或整改的,根据《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并对相关的业主或广告制作单位进行处罚。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确保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意见。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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