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办文办事限时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办文办事限时制的通知
(皖政办〔2001〕5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加强政风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开拓创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试行办文、办事限时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文限时制
1、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政府授权交部门承办公文,根据轻重缓急等具体情况,确定办文时限并加盖公文限时办理专用章。确定办理时限的原则是:除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接领导要求办理外,省政府办公厅就某事项征求部门意见的公文,部门应在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反馈;要求部门对上级文件提出贯彻意见,或就某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等只涉及一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主办部门需要与多个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规草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同时,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2、部门收到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公文,要在登记后立即送领导审批;重要公文应送主要负责同志审批,落实办文责任。对文中涉及其他部门需要会商的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有些问题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会商,以确保在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的时限内办结。若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应将办理情况、延办理由及继续办理的意见等,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
3、各部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级政府和单位以及同级部门的公文,原则上比照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公文实行限时办理。
4、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公文催办工作。一般公文按时限要求及时催办;重要公文要跟踪催办,确保办文时效。对省政府办公厅交办、限时办结并要求告诉结果或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的公文,承办单位应主动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省政府办公厅。不按时反馈的,接未办结处理。
5、努力提高公文办理质量,防止因追求时限而忽视质量的倾向,做到时间和质量相统一。要建立公文办理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大家办好文、出精品。
二、关于办事限时制
1、省政府交办事项和指派任务,省政府办公厅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单位,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等具体情况,比照公文限时办法确定办理时限并加盖限时办理专用章;以口头电话形式通知的,也应按公文限时原则提出时限要求。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2、各部门接待同级、下级有关单位前来办事的同志,要积极、热情,能够及时办理和答复的,应及时办理和答复;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办理的,应明确办理和答复的时限;违背政策或条件所限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3、各有关部门承担的日常工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切实加强督促落实工作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文、办事限时制落到实处。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经常检查该制度的落实情况,把办文办事时效与年终考核挂钩。省政府将责成办公厅对交给部门承办并有时限要求的公文、事务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每月作一次通报。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故拖延、推倭而误事,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1年8月8日试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省政府办公厅。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限时办理专用章式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附:公文限时专用章式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文限时办理专用章
请于 月 日前办结
用于将公文分送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