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蚌政办〔2006〕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解决现行集体林权制度中的问题,促进我市林业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目标任务是,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确立集体林业资源的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建立起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同时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完善配套改革,健全服务体系,强化科技支撑,转变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质量提高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林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让利和还利于民。
三是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民主、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并在权属的流转中做到公平竞争、公正操作,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充分发扬群众的首创精神。各地可在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由农民自主选择林改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
五是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林业“三定”以来已经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依法协商解决。
二、林改对象
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林地(包括有林地和宜林地)和林木。其中的公益林以确权发证为主,但经过批准也可进行流转。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调解一时难以解决纠纷的,暂不改革。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
在稳定林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经过民主决策,落实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主体,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并对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进行确认,颁发林权证。
1、确认集体林地和集体林木的范围、底数。对集体所有的各种有林地、宜林地和林木进行摸底,确定四至界限,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2、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集体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落实经营主体。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和林木,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有效的经营方式。(1)群众决定不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等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主体经营。其中,适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应优先选择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均林到人到户,使农户依法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通过承包、竞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宜林地使用权的经营者,要与宜林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造林责任,并保证林木成活。(2)群众要求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可以继续实行统一经营,但要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均股均利到人到户的股份合作方式,将现有林地上的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并明确经营主体,财务独立核算,将收益按一定比例按股分配给农户,林权证发给村、组集体。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主体在这次改革前通过承包、租赁、竞买等方式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集体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原则上要保持稳定,凡合法合理的要继续维护,其中合同、协议不完善或没有合同、协议的,要完善或补签合同、协议;凡依法认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完善或调整。
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允许继承和转让。承包期30年至70年,到期后可再延长一个承包期。林权证发给农户。
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集体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不论通过以上何种方式得以明晰,一旦权属明确、没有争议或虽有争议已被妥善解决,其经营主体都要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办理林权证。
(二)放活经营
承包的林地、林木或通过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造林、营林等林业生产活动。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序流转。
(三)规范流转
林地、林木的流转,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合法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依法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集体经营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转让的方式、基价以及转让收入的分配、使用,也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配套措施
(一)推进配套改革
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林业保险事业。推进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适当放宽对商品林采伐利用的限制。
(二)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森林资产评估、木竹检尺、伐区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健全以乡镇林业站为中心、与农民各类合作组织相连接的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在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三)强化林业科技支撑
以各级林业工作站、林业学会为主体,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实用技术推广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
(四)转变林业管理方式
各级林业部门要适应林改后林业经营主体增多、管理对象增多的新形势,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林业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
(五)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
要通过完善和签订承包合同,确定承发包双方林地林木管护、荒山荒地造林和迹地更新、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责任,将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责任切实明确到人到户。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防范和坚决打击趁机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的违法行为。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成立组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各县、区成立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广泛宣传林改的重大意义和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林改。组织以基层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为主的业务骨干开展培训。同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林改方案。各县、区林改方案,报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乡镇林改方案根据县、区林改方案制定,报县、区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县、区政府备案。
(二)实施阶段(2007年2月至2007年9月):
1、开展林权登记发证或换发林权证工作。由各行政村或拥有林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组织人员核实林地、林木的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林木,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的,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再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经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区政府登记,核发或换发林权证书;以其他各种形式流转给各种社会主体经营,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书,如实反映林权变更情况。
2、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建立和规范木竹交易市场、林权流转市场等要素市场,并筹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林业中介服务机构。与金融部门合作,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信贷服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
由各级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对确权发证情况、林权流转及要素市场建立情况、林改档案建立情况等,逐级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六、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经费保障。各级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统筹指导工作,制定科学的林改方案,周密稳妥地抓好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坚持舆论先行,使广大农民和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消除疑虑,了解、支持、参与改革。要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做到不赶进度、不走过场、有序推进。对改革时机和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不急于推进。各级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水利、信访、司法、民政、监察、税务、金融、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共同推动林改顺利进行。各级林业部门要发挥好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和技术性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