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党办[2006]45号)《2007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皖办发[2005]21号)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推进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里程,现结合实际,提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把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抓
(一)增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技能人才是整个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是企业竞争力和地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马鞍山的重要保证。“十五”期间,我市通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和“技能振兴行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技能人才队伍得到扩大,劳动者的素质与技能结构得到较好的提高和改善。到2005年末,我市高技能人才已达2.8万人,由“九五”末占技术职工比例的8%提高到16%。但还存在着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高技能人才队伍规模不大,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激励、评价、使用等机制不够健全,全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还不够重视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十一五”期间,是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我市劳动力结构将发生较大变化,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总量将急剧上升。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清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和完善企业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
(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十一五”期间,要培养新技师和高级技师2000名,高级工10000名,到2010年末,全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4万人,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高技能人才总量的10%,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
二、进一步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四)形成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体系。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健全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在全市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的培训基地作用。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结合我市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以及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养高技能人才。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五)突出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地位。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在企业推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各类企业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都要接受技能人才工作部门的监督。市政府将把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技术项目引进、参加重大工程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今后,企业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应同时编报与项目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配置情况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以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技能人才队伍统计之中。
(六)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和职业院校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协调指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承办。
要调整教育结构,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的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导师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市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应接受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为合作院校提供实习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与合作院校共同组织好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教育教学,并做好学生实习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等工作。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七)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不断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的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出国培训(研修)和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企业在岗技术工人参加我市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被企业聘用在相应技能等级岗位的,企业可全额报销培训费和鉴定费用。
(八)加强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整合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市支柱产业发展的需求,多方筹集资金,集中建设好几个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体现公益、技术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将建设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纺织服装、机电及加工制造业五大实训基地。
三、进一步建立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九)健全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高技能人才评价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着力构建制度完善、评价科学、基础健全、质量可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新机制和新体系。对企业职工建立终身职业培训机制,各类企业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应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20%。
(十)大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大力推进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强化我市中心鉴定平台建设,组建高技能人才考评专家委员会,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示范性鉴定活动,为高技能人才成长提供公共评价服务。用人单位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把好就业入口关,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是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努力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结合我市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在全市选择5―8家大中型企业进行评价方式试点,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能力考核和业绩评定内容,结合生产服务过程对高技能人才进行评价。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劳动者,经所在单位认可,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在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历条件基础上,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我市已批准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试点的企业在开展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时,劳动保障部门要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加强现场质量督导。
(十二)强化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在我市中等职业类院校开展职业资格认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积极在高等院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或三年制高职高专毕业生且以国家高级职业标准为培养目标的,可直接参加高级工技能鉴定。
(十三)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等,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马鞍山市技术能手”称号,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理论、实际操作双合格但未持有高级技工证书的人员可直接核发高级工证书。
四、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
(十四)充分发挥政府奖励的导向作用。市政府将建立规范有效的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予以表彰和奖励。把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纳入全市优秀人才的评选表彰范围,获奖者授予“马鞍山市优秀人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马鞍山市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评选活动,获得市级“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对获得全国、省级“技术能手”和“能工巧匠”荣誉称号的均给予奖励。
(十五)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应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探索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等职衔,培养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并给予相应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形式给予奖励。
(十六)健全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在发布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时,对技能岗位的指导和调控应予适当倾斜。企业应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在薪酬构成中充分考虑技能水平贡献的因素,逐步建立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制度。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生有关待遇执行。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内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期退休,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
(十七)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障关系办理、代管档案等“一站式”服务。积极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已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企业,应为生产、服务一线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办理相应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五、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
(十八)各级财政要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统筹安排。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分担的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按一定的比例投入职业教育,并按在校学生比例统筹安排用于各类职业教育,其中分配用于技工类院校发展的职业教育费,主要加强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竞赛、考核和奖励等。
(十九)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是技能人才使用的主体和直接受益者,应按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其中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县(区)政府可统筹一部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发展职业技能教育与培训,并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市、县(区)政府应全额统筹该项提取,由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将其中的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二十)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对职业培训提供资助和捐赠。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外资参与举办各类职业培训,多渠道增加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依照有关法规,企业和个人通过国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
(二十一)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要切实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目标。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建立由组织、宣传、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贸、财政、人事、地税、工商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协调。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议事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高技能人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二)大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基础。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