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四小车辆”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四小车辆”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四小车辆”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政[2006]67号)《2006年第24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四小车辆”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四小车辆”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我市对市区范围内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电瓶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客正三轮摩托车(以下简称“四小车辆”)开展综合整治以来,经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堵疏结合,强力推进,现已基本取缔了“四小车辆”非法载客营运行为,城市道路安全状况得到进一步改观。为巩固“四小车辆”整治成果,建立“四小车辆”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巩固“四小车辆”综合整治成果,强化营运市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安全状况,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二、目标任务

以路面监管、源头查堵为重点,坚决取缔“四小车辆”非法载客营运行为;严禁“四小车辆”违法违规上路行驶;禁止“四小车辆”乱停乱放;取缔非法拼装、改装、生产、销售“四小车辆”的厂商。

三、组织机构

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交通、公安、市容、工商、质监、残联和各区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马鞍山市“四小车辆”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落实长效管理的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开展“四小车辆”整治情况,将作为市政府对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管部门

1.负责对非法营运的“四小车辆”进行查处。

2.负责受理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市容局查处的“四小车辆”违规载客案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公安交警部门

1.负责对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以及违法安装车棚、加装电瓶、微型发动机等动力装置的“四小车辆”进行查处。

2.负责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擅自增大发动机排量,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超速行驶、醉酒驾车的,依法进行处罚。

3.负责受理市运管处、市市容局查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四小车辆”的案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市容管理部门

1.负责对乱停乱放的“四小车辆”进行查处。

2.负责受理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运管处检查中发现有乱停乱放行为的“四小车辆”的案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残联

1.负责做好残疾人教育、引导、稳定工作,杜绝非法载客营运行为。

2.配合各执法部门做好路面监管工作。

(五)工商、质监部门

1.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电瓶、人力客运三轮车生产销售厂商和载客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销售商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取缔非法拼装、改装、生产、销售“四小车辆”的厂商。

2.负责对载客经营的“四小车辆”进行认定,确定其是否属于机动车,为路面执法部门提供处罚依据。

3.负责对非法拼装、改装、生产、销售“四小车辆”的厂商进行处罚。

五、管理措施

(一)建立例会制度。按照马鞍山市“四小车辆”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一般一年两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例会内容主要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路面监管情况,研究管理措施,确定工作任务;针对重点区域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在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时,负责提供“四小车辆”长效管理方面的考核意见。

(二)注重日常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安排执法人员上路开展检查,发现违章及时查处,同时根据路面情况的变化,组织专项稽查行动,加大监管力度。

1.市运管处成立以市运管处稽查大队为牵头部门的路面专项稽查组,坚持每日路面流动巡查。

2.市公安交警支队成立以市公安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为牵头单位的路面专项稽查组,将“四小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各交警大队日常管理。

3.市市容局成立以市局机动大队为牵头部门的路面专项稽查组,下设3个小组,分别由各区市容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和查处。

(三)强化集中整治。由市运管处牵头,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市容局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统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每月不少于1次。

(四)建立陪护人制度。由市残联为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配发陪护人证。

(五)建立联动反应机制。各执法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加强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0555―96333”,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共同监督,切实做到接报一起,查处一起。

六、处罚办法

(一)非法载客营运的,由市运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无牌上路行驶、无证驾驶的,经市质监局对车型提出认定意见后,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理。

(三)违法自行安装车棚、加装电瓶、微型发动机等动力装置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收缴。

(四)擅自更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动机、增大发动机排量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处理。

(五)违规停放的,由市市容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