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做好新时期的农民工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并纳入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要及时调整充实各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机构,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民工工作,抓紧建立、完善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
各县、区要把乡镇劳动保障平台作为劳动保障工作向农村延伸的载体和为农民就业提供服务的桥梁,进一步推进乡镇劳动保障平台机构、人员、资金、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年底前,所属乡镇要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要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依托劳动保障平台成立管理规范的劳务公司,组织开展托底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三、认真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废除针对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限制,保障其充分享有平等就业的机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设立农民工服务窗口,根据不同就业需求,免费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春风行动”、“‘千村万户’贫困农民岗位脱贫行动”等专项援助活动,为家庭困难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四、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以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建设为重点,整合城乡现有培训、教育资源,形成全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灵活开放的培训体系。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不断调整农民工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降低培训收费标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落实农民工培训、鉴定经费补贴政策,逐步开展对农村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增加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面向农民工的公共实训基地。
五、抓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
建立跨地区就业劳动力管理信息沟通机制,加快劳务基地建设,开展跨市、跨省和出境劳务协作,提高劳务输出有序化程度。
积极制定和完善流动就业管理和服务制度,规范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合理有序转移,为外出(来)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服务。
六、鼓励和扶持农民工自主创业
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拓展创业空间,优化创业服务环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指导、信息咨询、信用担保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落实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农民工自主创业纳入正在实施的“创业扶持工程”范围,为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创业培训、经营场地、后续服务、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扶持。各类创业园区应为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有利条件。
七、逐步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范围,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八、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
按照“分类实施、有序衔接”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适应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工伤和医疗保障办法。对于劳动关系比较稳定的农民工,要纳入企业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享受同样政策。对于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作的农民工,要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对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要通过“当期缴费、当期享受”的办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做好农民工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农民工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尽快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障金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并首先在建筑业等欠薪高发行业内实施,从制度上防范工资拖欠问题发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除责令其在限期内支付拖欠工资报酬外,还要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十、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
充分保护农民工的申诉权利。对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要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及时调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对农民工提起的工资、社会保险、工伤争议等合理诉求,有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优先受理,依法办案,实行阳光办案、便民服务和困难群体免费制等办案制度,快速结案,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十一、加大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积极组织开展以“签约参保”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坚决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各种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对以招用农民工为主、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的监管,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从快从严查处。
十二、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环境条件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进城入学和免疫预防接种等问题。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进城农民工提供便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并纳入到社会治安、劳动用工和社区管理等相关工作中。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舆论宣传与监督,积极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要根据省、市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
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