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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新划入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新划入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新划入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06〕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提高新划入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此次提高保障标准工作。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提高新划入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06〕17号),切实保障我市区划调整后划入市区的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市区城乡低保一体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保障标准。将新划入市区的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6元提高到200元;将新划入市区的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0元提高到120元。
   二、调整定额补助。2007年,市对区测算定额补助指标时将根据本次调标后各区执行情况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1.原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五保户及参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按新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或生活费;其他人员按新的保障标准重新核定家庭收入,计算保障金。
   2.原农村低保对象全部按新的保障标准核定家庭收入,计算保障金。
   3.对提高标准后新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严格按新标准组织审批。
   4.所有提高标准工作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从2007年元月份起,市区城乡低保用款计划均需从低保专网上申报,按月发放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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