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2006〕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城各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加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阜城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应当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对拟建项目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
(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核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通知人防部门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人防部门应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再由建设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3〕195号)征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纳入人防建设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除按规定批准减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缴、免缴或缓缴;对违反规定减、免、缓的,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追缴。
三、阜城规划区范围内,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同一住宅小区,可以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同一住宅小区的民用建筑分期开发建设的,前期建设的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住宅小区建设竣工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验收合格,由财政部门全额退还前期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的,由人防部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并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用,由人防部门异地修建。
四、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不在同一小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规定,根据防护类别和防护等级分别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在同一小区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互相冲抵。
五、人防、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颁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以及违法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违规批准减免缓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