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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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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6〕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拟定的《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2006年11月)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蚌政〔2005〕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市政府确定下达的年度养老保险工作目标及蚌政〔2005〕53号文件规定的市级统筹工作任务。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级统筹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作任务的确定下达、督查指导、组织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县政府应明确市级统筹工作领导组织及具体工作机构,及时将市级统筹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并按蚌政〔2005〕53号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考核办法。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职责抓好落实,完善系统内部考核办法,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清欠,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县工作检查指导。
第六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企业破产、整体搬迁、改制重组等引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变动较大的,经市级统筹考核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的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目标考核程序:
(一)各县每季度末向市级统筹考核办公室报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市级统筹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市目标完成情况的收集、审核、汇总等工作,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送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拨付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目标考核分值设置: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25分)
1.参保人数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得15分。
2.考核期内平均缴费人数达到参保人数90%以上得10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50分)
1.基金征缴完成上级下达任务得25分。
2.当期征缴率达90%以上得15分。
3.征收养老保险欠费完成任务得10分。
(三)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及基础管理工作(25分)
1.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并全面实现社会化发放得10分。
2.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完成目标任务得10分。
3.严格执行退休审批及待遇支付规定得3分。
4.按时上报市级统筹有关业务、财务报表得2分。
(四)加、减分因素
1.养老保险工作受到省表彰加5分,受到市表彰加3分,每次表彰得分使用一次(单次使用)。
2.同级财政应承担的收支缺口资金未及时到位,每次扣3分。
3.地方税务机关当月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入国库,国库未及时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每次扣2分。
4.发生一次违规审批及支付待遇的,季度考核该项不得分。
5.未按时上报市级统筹有关业务、财务报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6.超额完成任务按超额比例增加相应分值,全年考核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原分值的20%。未完成任务的扣减相应分值。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分数作为各县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确定市养老保险基金、本级积累基金、本级财政补助分别承担的比例,同时作为县政府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奖励的依据。考核得分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完成工作目标,100分以下为未完成工作目标,基金收支缺口弥补办法按蚌政〔2005〕53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执行。目标考核及基金使用实行月度预拨、季度考核、年终统一结算的办法。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奖励经费的安排按蚌政〔2005〕53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检查督促各县政府和财政部门依照考核结果履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义务,对未能按规定弥补缺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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