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芜政〔2006〕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大政方针上来。同时要加强宣传,把《通知》精神深入贯彻到全社会。
二、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纳入县(区)政府年终综合考核目标体系;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管理规划,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力度,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目标任务,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按照《通知》精神,严格实行问责制。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负总责,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依法把好供地关,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建设用地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严控增量”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和省 861 项目工程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高科技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用地。禁止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项目供地,禁止向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供地。严格控制列入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供地。
严把五个关口:一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二是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三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地方式和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四是新建项目占用耕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农转用手续,同时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坚持“先补后占”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实没有条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五是坚决制止“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用地调控
在严格执行芜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芜湖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和供应时间,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量,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继续禁止向别墅、高尔夫球场项目供地;采取切实措施,限制低密度、大户型高档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监管,对新增开发用地,要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明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抓紧工程建设,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尽快转化为市场有效供应。对闲置的存量土地,要加大清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尽快投入住宅开发建设。对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或2年未动工开发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五、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征地必须落实“两公告、一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市政府〔2004〕33 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做好被失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六、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税费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额上缴市、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税费政策,加强建设用地税费征收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待国家、省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新标准制订后,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
七、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订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要根据最低价标准进行集体研究,严禁低价出让。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要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区)土地,对土地利用状况好的工业园区(集中区),要采取经济和行政等手段给予鼓励,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农转用计划,优先办理农转用审报批手续。对土地利用状况不好的工业园区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试行)标准》进行整改。
八、抓好“流转”、“挂钩”试点的用地管理工作
要充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成果,继续抓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村)总体规划,纳入土地用计划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以新农村建设之名擅自占用农用地,或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
九、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要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政府以及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农业局、人民银行、税务局、统计局、法制办等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