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铜政〔2006〕66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保的单位应及时参保,并按《决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规定进行补缴。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转制次月起参保缴费,在转制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连续记载。
下岗、失业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原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原单位按规定为其补缴。
企业应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城务工人员与企业解除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保留,或重新就业后续接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个人账户资金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起计算缴费时间,但不得向前补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5〕24号)执行,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通知执行。
二、规范个体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5年内也可以下列标准为缴费基数:200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市劳动保障局已发布的标准执行,2007年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2008年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09年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2010年及以后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三、进一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或个体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个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对在2010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稽核检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制度,督促和规范企业依法申报缴费,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力度,检查和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费,维护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劳动保障、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费清欠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考核奖励制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考核,每年定期对完成养老保险任务且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和管理服务有实绩的经办机构予以奖励。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有效的社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强配合,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工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依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把《决定》和有关政策精神落实好执行好,真正使养老保险成为推动我市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