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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2006〕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殡葬管理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以及旧的习俗等因素影响,目前我市仍然存在着火葬区火葬工作尚未全面启动,死亡人员火化率低,乱埋乱葬现象严重,丧葬陋习和封建迷信活动有所抬头,殡葬用品生产和销售市场管理不严以及殡葬设施建设滞后等诸多问题,致使我市殡葬管理工作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相协调,与殡葬改革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池政〔2006〕5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对殡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抓好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倡导社会文明风气,优化发展环境,有利于实现“实力池州、活力池州、魅力池州、和谐池州”的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会议、媒体、简报、橱窗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5]39号)、《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殡葬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推进殡葬管理工作

(一)启动火葬工作,明确火葬区范围及火葬对象。贵池区除市政府池政[2006]55号文件规定的少数交通不便的边远乡村,可暂缓实行火葬以外,其他地区均应实行火葬。各县、九华山风景区辖区内财政供给人员死亡后遗体提倡实行火化。 禁止火化后将骨灰入棺土葬。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然地理条件,确定火葬区域,逐步推进火葬工作。火葬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确定, 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07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

(二)实行综合治理,坚决杜绝乱埋乱葬现象。火葬区提倡以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除进行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处理方式外,市区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后,骨灰应葬入市马形山公墓;市区以外的其他火葬区域和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骨灰和遗体应葬入公墓或当地政府规划的殡葬用地内。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禁止在“三沿五区”,即沿铁路、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河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建造坟墓。杜绝厝棺待葬。上述区域已经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古墓和革命烈士墓、公墓外,应对坟墓“硬化、白化”部分采取覆土绿化或易地迁埋等方式进行整治。整治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初见成效,2008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三)加大管理力度,整顿规范殡葬市场秩序。要加强殡葬服务场所管理,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丧葬用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禁止生产、销售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出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遗体火化和遗体运送服务。兴建公墓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违法建墓和非法经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坚决禁止炒买炒卖经营性公墓(陵园)的墓穴(格位),不得随意扩大面积超标准建墓。对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及炒买炒卖墓地和骨灰格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农村村民不得将承包的土地以出租、出借、出售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建造坟墓。市、县(区)民政、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殡葬执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物价和殡葬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对外公示,坚决防止和纠正殡葬服务单位自立项目乱收费以及向丧户“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四)加强教育引导,改革丧葬陋俗。把文明节俭办丧事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与“八荣八耻”教育、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结合起来。相关部门要深入社区、乡村广泛宣传,搞好教育引导。对丧葬中出现的封建迷信活动、大操大办现象坚决予以制止。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乱设灵堂、抛撒冥纸、随意燃放鞭炮等扰民行为以及丧事违法演出等进行查处。大力提倡和推广骨灰撒散和骨灰树葬、花葬或草坪葬等安葬形式,土葬改革区公墓倡导以不留坟头、植树植草绿化的生态墓葬为主要安葬形式。通过正面宣传和反面曝光相结合,使广大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的新风尚。

(五)搞好配套服务,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各地要把殡葬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建设或改造方案。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殡仪馆和公墓建设,完善服务设施。要按照便民、经济、适用的原则,加强农村村民公益墓地(骨灰存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公益墓地倡导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兴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区民政部门批准。2007年4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农村公益墓地建设的规划工作,规划方案报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启动建设。农村村民公益墓地不得提供给本地村民以外人员,除收取成本费外,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殡葬设施的建设或改造,要统筹规划,加强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兴建、扩建殡葬设施(公益性除外)或变更殡葬设施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兴建、扩建殡葬设施或变更其所有权和经营权。

三、加强领导,形成殡葬管理齐抓共管格局

殡葬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改革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投入,保障殡葬改革必需的工作力量和经费,确保殡葬管理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殡葬管理的强大合力。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殡葬法规政策,文明节俭办理丧事。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可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殡葬改革工作监督员,设立殡葬改革工作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为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殡葬管理工作,一要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池州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另发),负责研究部署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实施本地的殡葬改革工作。二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殡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级政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殡葬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殡葬管理目标要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殡葬管理,加大殡葬法规宣传力度,并积极推进内部改革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殡葬用地的审批管理,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殡葬用地规划,查处非法殡葬用地、乱建坟墓等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开展林区散坟平迁工作,认真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林业单位不得擅自利用林地建造公墓,开展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对丧葬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利用墓穴(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的不法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传染病患者遗体的防疫工作,指导殡葬管理部门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员的尸体处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管理和接运,严防尸体非法外运。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区治丧环境的管理,坚决制止沿街、沿路乱设灵堂、抛撒冥纸和燃放鞭炮等扰民行为。文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丧葬乐队的管理,坚决依法查处乐队违法演出行为。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借殡葬改革之机为单位和个人捞取钱财等行为。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各地涌现出来的正面典型,适时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的新风尚。各级各部门要负责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四要加强督查。市政府将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督查内容,列入对各县区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县(区)政府也要将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市、县(区)要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掌握殡葬管理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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