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政办〔2007〕5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
城市的决定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获得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批准新建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并有博士进站工作的,给予3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
二、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经费,用于奖励相关人员。自认定当年起,每次按规定复审合格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万元经费,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对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给予企业不高于50万元的项目配套资金;
对列入国家级创新基金、省级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铜陵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金匹配。
三、加强高科技园区建设。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省级高新区、省级民营科技园区,分别给予园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四、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对新列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或三年内产业基地技工贸收入翻一番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其中80%按照技工贸收入和税收贡献大小奖励给基地企业,20%奖励给基地组织实施单位。
五、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十一五”期间,每年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划出50万元,专门用于资助建设技术市场、科技文献、标准检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六、强化对科技孵化器的政策扶持。对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在孵期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以奖励的形式进行返还。其中80%返还给企业,20%用作创业中心的孵化资金。
七、大力培育科技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对获得科技成果评估、咨询、专利代理等资质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科技中介机构和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科技咨询师、评估师等技术经纪人资质并在铜陵服务两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八、加大科技成果招商力度,鼓励市外科技成果来铜转化。对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引进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按照成果购买价的20%给予项目单位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科技成果的引荐单位和部门按照成果购买价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对引进科技成果的引荐人按照成果购买价的8‰进行奖励。
九、鼓励产学研合作。对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企业,按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补助,一般项目每项不超过20万元,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万元。
十、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名牌和技术标准战略,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对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国内外专利、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按照市政府专利奖励办法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