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淮府[2007]4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和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卫生的基础,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本途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与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满足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卫生资源,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社区居民需求服务为导向,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支持,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3.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4.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结合并重,防治结合。
5.坚持“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与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建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配套政策落实,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到90%以上,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率达到40%以上。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市、县政府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新建居民小区(2万-5万人口左右)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1-2个社居委所辖区域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所在地的社居委不再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人员数量和结构、基本设备等,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适宜转型的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整体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由辖区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通过政策引导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设立,鼓励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二级、三级综合医院至少举办1所达到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配合或参与做好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爱国卫生运动。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分工的协作关系。合理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在社区开展的预防保健逐步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有业务指导、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的责任。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并逐步推进,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卫生技术人员准入政策,采取倾斜政策吸引高等院校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政策,吸引人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佳理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实行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考试制度。有计划地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鼓励聘请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身体健康、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奖惩兑现的办法进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实行自主管理。
完善财政经费补助方式,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定期综合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给予补助。
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科学、严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运行管理,有选择地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并逐步推开。
降低药品价格。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低差率或零差率销售药品,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供应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医药分开试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也可以实行一体化管理。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设置标准和程序在辖区内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四、明确职责,完善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医保定点医疗。市政府成立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督促相关工作部门落实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和职责,各县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责制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监督和管理,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年度考核。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管。
(三)建立稳定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和投入机制。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区卫生经费的投入;要将城市新增卫生资源主要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拓宽筹资渠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投资。从2007年开始财政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市、区按常住人口每人5元(市、区按1:1比例)的标准,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各级财政要根据社会经济和人口增长水平,逐年增加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发展经费投入。从2007年起,补助标准每年递增,到2010年,达到每人10元标准。市级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及奖励等。区级财政实行按常住人口由本级财政向社区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政策,列入财政预算。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逐步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医药费用自付比例,包括起付标准,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费用自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以促进“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格局的形成,确保“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原则的实施。
(五)民政部门应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范围,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制定“低保”人员和城市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将社区卫服务纳入城市惠民医疗网络,并明确具体的减免要求和救助措施。同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救助政策后的经费要予以补偿。
(六)发展改革与城市规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根据社区卫生发展规划,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其设备购置经费由市、区级政府统筹解决。
(七)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八)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居民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县、区政府是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要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居委主动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主动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条件,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
(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三)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条件和标准,严格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设置机构名称、标识、科室设置、设备和人员配置,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社区卫生中心(站)”等混淆视听、误导居民的名称。大中型医疗机构中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居民满意度测评调查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由区级卫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
(五)强化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管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允许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的价格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
(六)严格控制社区卫生服务用药范围,规范药品的购销渠道,加强药品价格和质量监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配备经省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常用、急救药品,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要与其服务内容和诊疗范围相适应。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